张静维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丹
近日,宜宾市叙州区的王某和侯某万万没想到,自己就电了一条鱼,结果赔了8000元,还被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
据了解, 2022年12月15日9时许,侯某、王某从云南省水富市到宜宾市叙州区安边镇瑞莲村浮冰田组金沙江边,用蓄电池、升压器等工具在江中电鱼,非法捕捞重约9斤的河鱼(草鱼)一条。11时许,二人被巡河的公安民警查获。
经宜宾市叙州区农业农村局评估,案涉非法捕捞的草鱼价值500元,间接损害7500元。王某、侯某赔偿了损失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侯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院根据王某、侯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侯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电鱼”是一种灭绝性的捕鱼活动,被电捕器电击过的鱼类,即使有些能侥幸逃脱,其性腺发育也会受到损害,基本丧失繁殖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药、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所以法官提示,以电、毒、炸鱼是明令禁止的捕鱼方式,除了承担刑事责任以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希望广大群众能够遵纪守法,对此行为坚决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