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接群众举报,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江口派出所联合刑侦大队查处一起非法狩猎案,查获癞蛤蟆169只,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
经查,海某2人无固定工作,偶在眉山周边地区打零工。获悉癞蛤蟆价值不菲后,选择偏远乡村及暂住地周边地区的排水沟,在夜间利用手电筒照明的方式捕捉癞蛤蟆进行售卖。后经鉴定,海某2人捕获的癞蛤蟆为野生中华蟾蜍,是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目前,海某2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彭山公安依法刑事拘留。
据办案民警介绍,海某自称虽然知道捕猎癞蛤蟆的行为不对,但并未意识到已经触犯了法律。
为确保被捕捉的“癞蛤蟆”不受二次伤害,民警积极寻找合适水域,联同区林业局工作人员于5月15日下午进行了放生。
民警提示:
癞蛤蟆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同样受法律保护。其对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若广大群众发现有非法捕捉、收购、运输、售卖蟾蜍等野生动物的情况,应及时向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公安机关等进行举报。同时,呼吁广大群众爱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
刘丰博 胡美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