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给业主办理产权证,业主自行办理后可否主张损失?

  
2023-05-09 13:03:57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开发商无力为购房业主办理产权证,业主自己办理后可向开发商主张损失吗?9日,记者从邛崃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判决开发商退还业主的办证税费、维修基金。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1日,刘某、汪某夫妻花费42万余元购买了在某开发商在邛崃市阳光路开发的一套商品房。2019年1月25日,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房屋交付。房屋交付时,在确认开发商应退还面积差房款246元后,刘某、汪某向开发商支付办证税费6221.01元,维修基金1297元。按照双方购房时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720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按规定承担各自应缴纳的税费。

然而,房屋交付使用两年多过去了,开发商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为刘某、汪某办理权属证书。2022年5月27日,刘某、汪某自行向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服务中心交纳案涉房屋专项维修资金1297.37元,8月8日自行向税务部门缴纳案涉房屋契税4835.5元。2022年10月13日,房屋登记机构向刘某、汪某颁发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刘某、汪某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后转身去找开发商退还办证税费和维修基金时,却发现此时开发商已经濒临破产边缘,早已无力为购房业主办理产权证。退费无果,刘某、汪某将开发商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退还办证税费、维修基金,并支付利息。

由于开发商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邛崃市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判决开发商退还原告刘某、汪某办证税费6221.01元、维修基金1297元、面积差房款246元,合计7764.01元并支付资金利息;判决开发商赔偿原告刘某、汪某逾期办证违约金965.05元。

法官说法

该案主审法官刘咪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之规定,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刘某、汪某未在约定期间内获得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约,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刘某、汪某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1日,开发商应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截止日期为2022年2月28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的日期为2022年10月13日,期间间隔227天。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开发商应支付刘某、汪某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为965.05元(425 133.78×0.01‰×227)。

编辑:徐雯夏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