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塘县首例“拒执罪”宣判,被告人获刑6个月

  
2023-04-27 11:27:00
     

 邹海波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焰

4月26日,巴塘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洛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被告人洛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这是巴塘县法院作出的首例拒执罪判决。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7日,洛某与正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巴塘县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洛某应在十日内向正某支付共有房屋的房款175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因洛某未在法定履行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中确定的支付房款的义务,故正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洛某的行踪始终飘忽不定,无法与其联系。2022年4月27日,在巴塘县夏邛派出所一起涉赌博治安案件中,执行干警发现洛某的线索。

法院干警立即前往夏邛镇派出所核实,并依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而洛某当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并称其将卖房款350000元用于看病、生活支出,与同村人合伙购买了一辆出租车并登记在他人名下,但拒不进一步说明相关情况,声称现名下无任何财产。执行干警耐心释法督促其在两个月内主动履行,并向其说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后果。

在案件执行过程,洛某多次明确表示不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鉴于洛某既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也不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还要逃避执行、躲避执行,甚至抗拒执行。

2022年8月4日,巴塘县法院依法决定对洛某罚款3000元,洛某不但不上缴,继续抗拒执行。经查明,洛某在2022年5月至12月微信支付账单中收入有199940元、支出199859.80元,从支付流水中可得知,洛某通过现金换取红包、红包换取现金的方式用于赌博、娱乐高档消费等。

法院审理

巴塘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洛某负有履行生效法律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隐匿行踪,违反法院限制令,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经人民法院罚款后仍拒不履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严重侵害了胜诉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在审理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行联席会成员单位工作人员、以及部分被执行人旁听庭审。

编辑:王硼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