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不能让社区矫正对象成为“隐形人”  

  
2023-04-24 17:17:57
     

 李静 吴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吴显云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失联超一个月了为什么没有及时处理?”“蒋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怎么少了呢?”“何某在矫正期间请假,怎么没有相关的销假手续?”“胡某的解除矫正宣告没有矫正小组成员到场,这不符合规定啊”......资阳市雁江区检察院在对辖区社区矫正执行工作进行检察监督时,发现了该问题线索,随即加大跟踪督办力度,全面开展调查核实,及时形成监督意见,化解潜在监管风险。

考验期内无故脱管撤缓收监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使用的定位手机多次关机无法取得联系,且未将新的联系方式报告执行机关。2022年5月13日,张某未按规定报告个人情况,执行机关多次实地查访、通信联络均未果。后向公安机关发函协助查找,直至6月15日,仍未能找到张某,但执行机关未及时处理。

检察官通过信息化核查平台发现该线索后,认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正当理由脱离监管已超过一月,立即向执行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向其出具检察意见书,监督执行机关依法对矫正对象张某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随后,法院及时作出裁定,撤销张某两年六个月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一天也不能少

雁江区检察院在对辖区社区矫正执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蒋某某的缓刑考验执行期限少了9天。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在录入蒋某某的基本信息表时,因疏忽导致缓刑考验期计算错误,对此检察官及时与案件承办法官、执行机关人员进行核实,调阅原始卷宗、查看执行档案,当场纠正执行期限。

在检察官的现场监督下,矫正执行机关向蒋某某重新宣布了新的缓刑考验期限。同时督促执行机关及时完善社区矫正对象登记接收工作,从源头有效管控好社区矫正对象。

社区矫正期间请假不能一批了之

社区矫正对象何某2022年4月23日因事申请外出,4月29日外出期限届满返回执行地。雁江区检察院在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时发现执行机关未及时对何某外出期间活动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相关证明材料附卷,也未组织办理销假手续。

检察官当场与执行机关负责人交换意见,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督其及时补充相关请销假手续和外出佐证材料,同时督促执行机关加大监管力度,以个案为突破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请销假情况开展“大清查”和“回头看”,做实做细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工作。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及时采纳该监督意见并予以整改。

解除社区矫正程序一道也不能缺

社区矫正对象胡某于2022年10月矫正期限届满,按照《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对象解除矫正宣告需由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检察官发现执行机关对胡某解除矫正宣告时没有组织相关人员到场,立即对该问题线索开展调查核实,详细制作询问笔录,向执行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督其及时完善解除社区矫正的相关手续,并对该类违法情形组织自查自纠,查漏补缺,严格规范相关程序,切实守好刑罚执行监督的“最后一公里”。

社区矫正是一种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即社区矫正对象)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罪犯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矫正执行机关监管措施不严、手段不新,社区矫正对象极有可能就会成为“隐形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精准监督,规范社区矫正执行是有效预防和减少矫正对象“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

下一步雁江区检察院将立足检察监督职能,找准检察监督发力点、切入点,加大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时、动态、全面监督,做实做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以“我管”促“都管”,推动法律监督和刑罚执行工作双促进双提升,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安全稳定。

编辑:王硼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