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骑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死,同桌饮酒人有无责任?法院判了

  
2023-04-19 15:07:39
     

酒后骑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死,同桌饮酒人有无责任?

法院:同饮者无护送死者回家的法定义务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你敬一杯,他回一杯。好友相聚,难免会饮酒助兴,但饮酒切记把握好度,否则也会乐极生悲。昨日,记者从邛崃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一起因饮酒而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驳回了死者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2022年4月13日晚,在邛崃市羊安工业园某公司上班的苏某约上同事兼朋友乔某、周某、代某(女)在羊安街道某砂锅串串店吃饭、喝酒。席间,苏某多次叫服务员上酒,频频举杯。不会饮酒又担心其他人饮酒误事的代某多次将服务员所上之啤酒搬离餐桌旁。因为临时有事,周某和代某提前离开。晚9时左右,酒足饭饱的苏某结账后带着醉意骑着摩托车回家,却不幸在回家的途中撞上了一辆大货车,并当场身亡。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苏某与大货车司机承担同等责任,苏某家属也获得交通事故赔偿金70余万元。

苏某死亡后,其父母妻儿认为,苏某的死亡,乔某、周某、代某三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于今年2月将乔某、周某、代某三人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要求乔某、周某、代某三人连带赔偿原告苏某父母妻儿四人20万元。

庭审中,乔某、周某、代某均辩称,自己作为受苏某所邀并不能预见苏某会酒后驾车。苏某明知酒后驾车属法律禁止的行为且具备高度的危险性,仍然实施,责任应自行承担。聚餐期间,三人也多次劝阻苏某饮酒,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苏某的死亡后果与聚餐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法庭调取的砂锅串串店监控视频也显示,席间周某、代某多次对苏某、乔某进行劝阻,但苏某一直不顾劝阻自行倒酒,直至8时40分左右周某、代某离开。周某、代某离开后,苏某和乔某继续喝酒用餐到9时20分左右才结束。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三被告是否构成对苏某的侵权。原告方认为三被告在聚餐过程中对苏某进行劝酒,在苏某醉酒后未护送其回家,致苏某死亡,三被告构成了侵权。而砂锅串串店监控视频显示三被告并未对苏某劝酒致其醉酒,被告代某反而多次将酒搬离餐桌,意欲阻止其余三人继续喝酒;苏某饮酒后理应选择安全的交通方式回家,三被告并不存在法定的义务需护送苏某回家。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邛崃市法院近日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苏某父母妻儿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共同饮酒人应履行好各自的义务

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成雪认为,此类案件中,准确把握共同饮酒人应尽到注意义务的范围,对于司法实践意义重大。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从预防危险的措施是否合理有效、制止危险的措施是否尽责得当、危险发生时的求助措施是否全面到位来推断帮扶、救助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及安全防患措施,从而判定共同饮酒人是否有过错、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赔偿责任比例。

饮酒过程中,如果饮酒人出现醉酒、神志不清或者其他不良反应时,组织者或其他共同饮酒人应及时通知其亲友、护送其安全回家或者送至医院治疗,此种义务不仅是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下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亦符合我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德理念与公序良俗。

值得注意的是,共同饮酒者的注意、照顾义务并不是无限的,如果一味扩大化,将会增加共同饮酒者的义务负担,不利于整个社会正常的人际交往。

编辑:谢梦吟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