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奖励5万元,最低奖励500元。4月18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例行新闻发布会获悉,《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版)》(下称新《办法》)已于近期印发,将自今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0年版)》(下称原《办法》)实施两年来,我省通过有奖举报线索查处了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行为,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奖励范围偏窄、奖励金额较低、奖金发放程序繁琐”等问题,导致部分地方群众参与热情不高。为此,省生态环境厅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新《办法》共22条,与原《办法》相比,其举报要求更加明晰,举报渠道更加多元,奖励标准有所细化、提高。在举报要求方面,新《办法》明确举报人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违法主体的名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能够说明违法情况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重要线索。同时,明确举报的违法线索应属于生态环境职责范围,且尚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和媒体曝光。
在举报渠道方面,新《办法》明确举报人可通过“12345”热线和“12369”举报电话,各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的信访接待部门,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微信、微博举报账号,地方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设立的“环保曝光台”等新闻栏目等多种途径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在奖励标准方面,新《办法》不再根据六种具体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划定奖励范围,修订为根据被举报人受到的六档行政、刑事处罚的种类和轻重,细分六档奖励范围和标准,其中最高1万元、最低500元。同时,通过举报避免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可给予最高50000元的奖励。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拓展奖励范围,奖励金额可上下浮动50%。
新《办法》对举报人信息实行严格保密。举报受理、查处和兑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漏举报人相关信息,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办法》实施之前(来信以邮政或快递公司签收时间为准)举报的,仍按照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