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引发的八旬母亲监护权争夺战

  
2023-04-12 10:41:26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赵诗柯

父亲去世后,年迈的母亲又患有阿尔兹海默症。原本和睦相处的兄妹俩,却因谁来担任母亲的监护人而剑拔弩张……近日,崇州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依法判决兄妹俩共同担任母亲的监护人。

陈明(化名)和陈芳(化名)是兄妹关系,二人父亲已去世,母亲张萍(化名,86岁)患阿尔兹海默症,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陈明向崇州法院申请宣告张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指定自己为母亲的监护人。远在外地的妹妹陈芳得知此事后,明确表示不同意由哥哥陈明担任母亲的监护人。原本和睦相处的兄妹,关系一下就变得剑拔弩张……

这是一件典型的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与其他同类型案件不同之处是,被申请人的子女对监护人的人选未达成一致意见。二申请人都高度重视本案判决的结果,先后提交了五次、上百页证明材料以证明自己尽到了做子女的义务,自己才是最适合作为监护人的人选,并申请了六位证人出庭作证。

受理该案后,崇州法院组织一次庭前会议、两次开庭审理,才抽丝剥茧出监护权之争背后的隐秘:二申请人在尽职尽责照顾老母亲的同时,也在担心取得母亲监护权的一方会擅自处置父亲去世时留下的遗产。看似简单的非诉案件背后隐藏的是无法回避的继承纠纷。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崇州法院依法判决陈芳、陈明两兄妹共同担任张萍的监护人。同时,为实现“案结事了”和减少衍生案件,承办法官积极与兄妹俩沟通,引导二人对可能产生的继承纠纷提前达成调解协议,减少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可能性,为当事人减轻诉累。宣判后,双方均表示对该结果非常满意,紧张的家庭关系得以缓和。

法官说法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孝乎惟孝,友于兄弟,尽孝之方式,不仅有照顾父母,还应兄妹和睦。骨肉缘枝叶,兄弟姊妹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共同关心、关爱父母的晚年生活,才是尽孝之正道。

编辑:谢梦吟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