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网络日益普及与发展,网络犯罪频发。打击网络犯罪,维护好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的各项权益,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近日,达州市达川区检察院办理了辖区内首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
2022年11月,达川区检察院收到区公安分局移送的一件审查起诉案件。该案为本辖区内首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由于案件涉及多个时间段、多个网站平台且证据牵连较为复杂,承办检察官多次引导公安补证补侦,并多次对本案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讯问和教育,四名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至2022年8月,犯罪嫌疑人代某、盖某、徐某、韩某,利用网络为赌博网站发布广告。韩某等人按照雇主要求,通过下载视频后添加赌博网站网址及赌博广告,再上传至某网站供网民观看。通过该手段,韩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在网站上发布赌博广告信息累计6万余条,总获利8万余元。
承办检察官对本案的四名嫌疑人分别从犯罪情节、所起作用大小、参与时间、清退赃款等多方面进行深入分析研判。最终决定对犯罪情节轻微的韩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其余三名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法院起诉。
刑罚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对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体现,是一种有温度的刑事处理方式。但严格惩罚网络犯罪,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健康,更是法律与人民赋予我们检察机关的责任和义务。该院将继续立足检察职能,守护辖区内网络空间安全。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在网站上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100条以上,或者向2000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前述信息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肖云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