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条例(草案)》提请二审 完善天府中央法务区建设推进机制和保障措施

  
2023-03-29 16:01:36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刘文慧

3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举行,《四川天府新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二审。二审稿主要围绕天府中央法务区建设、天府新区规划建设、天府新区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针对天府中央法务区现有机构平台还没有很好运转,法律服务业务还未能全面开展的现状,条例草案注重完善天府中央法务区建设推进机制和保障措施,提升天府中央法务区便捷高效服务水平。条例草案明确,要支持天府中央法务区发展商事仲裁、调解涉外法律服务,探索建立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支持中外(含港澳台地区)法律服务机构在天府新区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在天府新区规划建设方面,条例草案注重加强耕地保护,健全天府新区重大项目用地保障,规范耕地异地占补平衡,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一是修改完善了重大项目用地保障相关表述,明确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天府新区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对已确定的国家、省级重大项目建设所需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省级统筹保障,其他项目所需计划指标由成都市、眉山市保障。同时,新增“建设占用所需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确保耕地保有量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可通过市场化方式优先在所属市域范围内平衡,市域范围内无法平衡时可在全省范围内平衡”的规定。二是完善了天府新区土地征收相关规定。明确天府新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土地征收制度,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在天府新区管理体制方面,条例草案一方面将涉及天府新区管委会职责的内容进行整合,分别规定天府新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天府新区管委会的工作机构和直管区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权限,并将天府新区各片区属地政府、管委会的职责内容单列为一条。另一方面,明确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天府新区管委会履行职能所需要的省级、市级相关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以清单形式依法下放给天府新区管委会并向社会公布;天府新区管委会应当编制权责清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天府新区发展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编辑:王硼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