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讯(杨永杰 记者 杨棕贤)3月29日,芦山县法院宣判一起转移支付拒不执行案。
2019年8月,杨某林因承建芦山县某公路工程项目分别在王某、何某处购买砂石,并将工程项目承包给杨某。后杨某林未按合同支付货款、劳务费等,经多次催促无果后,王某、杨某、何某等人将杨某林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查明,杨某林应当支付货款、劳务费,判决杨某林按时支付款项。后杨某林拒不支付货款、劳务费,王某、杨某、何某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协议,但是被执行人杨某林将承诺履行的工程款在结算后,通过委托转移支付的方式,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2022年7月,芦山县法院以杨某林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向芦山县公安局移送侦查;芦山县公安局于2022年11月向芦山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芦山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杨某林涉嫌拒不履行判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023年3月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向芦山县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杨某林作为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人,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经芦山县法院依法审理,判处杨某林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芦山法院认为,杨某林有能力支付但是拒不支付,最终被判刑的案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