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认为
帮点“小忙”办几张银行卡、电话卡
替人“收钱”将各类账号提供给他人
就能躺着获得“好处费”
殊不知这已踏进犯罪的深渊!
今年以来
仁寿公安成功破获多起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案
共抓获违法行为人50余人
涉案流水资金100万余元人民币
仁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不断强化对涉“两卡”违法犯罪线索的梳理,逐案分析研判、深挖拓线、循线追踪,联动辖区派出所破获多起破获多起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案。
近日,仁寿县公安局方家派出所查处一起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案,查处违法行为人2名。经查,违法行为人吴某、朱某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非法用于资金流转。到案后,吴某、朱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吴某、朱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3月23日,仁寿县公安局禾加派出所查处一起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案,查处违法行为人1名。“我用自己的微信账户和银行卡帮别人转账20余万,赚了3100元......”面对警察的讯问,李某某如实交代道。经查,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非法用于资金流转。目前,李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什么是“两卡”犯罪
“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的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使用率很高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两卡”犯罪涉及的罪名包括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仁寿公安提醒
1.广大群众切莫因眼前小利而出售、出租、出借个人电话卡、银行卡及支付宝、微信等资金账户,否则将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出租、出售、出借银行账户(卡)、手机卡、第三方支付账户以及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活动资金等行为,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罪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法出租、出借、出售两卡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处罚,并予以惩戒。
惩戒措施
列为法定不准出境人员
5年内会被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
并不得新开立账户
也会在个人征信上留有污点
三大基础运营商实施只保留1张电话卡
5年内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
仁寿公安将深入贯彻落实
眉山公安“八大行动”“八大攻坚”
紧紧围绕县局“1136”工作思路
不断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和
涉“两卡”违法犯罪打击力度
切实守护好群众的“钱袋子”
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