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多名聋哑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据悉,该案件三名被告人均系聋哑人,为全面客观地了解本案事实真相,充分保障聋哑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渠县法院依法聘请了一名手语老师担任本案的翻译人员,为被告人与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搭建沟通的桥梁,有效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庭前,承办法官与翻译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帮助翻译人员了解开庭审理的相关程序,加深对涉及专业法律术语的理解,确保翻译准确无偏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某、杨某某和周某某(有盗窃前科)在禁止捕捞的天然水域、禁止捕捞期间使用为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电渔具捕捞野生河鱼100条,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根据查明事实,渠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对作案工具、渔获物依法予以没收,同时判决三被告人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连带一次性赔偿国家水生生物资源损失费1232元。
宣判前,法官给三名被告人开展了普法及环保教育,他们也纷纷表示将改过自新,以后会竭力保护环境。
法官提醒:
电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禁止的捕捞方式,在禁渔期电鱼,无疑是杀鸡取卵、竭泽而渔,必将导致“资源越捕越少,生态越捕越糟,渔民越捕越穷”。在此呼吁广大渔民文明捕鱼,共同守护渠江丰富的渔业资源。
(黄子桐 韩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