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巡回法庭司法解释修改公布

  
2016-12-29 09:51:57
     

最高法巡回法庭司法解释修改公布

巡回区“尘埃落定”覆盖 26 省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昨(28)日公布施行。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主要为最高法六个巡回法庭的布局和巡回区提供明确的依据。至此,最高法巡回法庭巡回区已覆盖26个省份,剩余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由最高法本部直接受理。

新增四个巡回法庭

据了解,司法解释的修改,一是明确了新增设的四个巡回法庭地点及其巡回区,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市;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二是调整了第一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在原来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基础上,增加了湖南省,第二巡回法庭巡回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保持不变。三是明确了最高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

主审法官平均44岁

据最高法12月26日消息显示,四个新设巡回法庭办公场所选址改造等工作已完成,主体人员也已全部到位,将在年底前挂牌办公。

据悉,新设巡回法庭庭长均由最高法副院长兼任,副庭长从最高法现任庭局职干部中选派。庭领导中,有“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3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5人。54名主审法官平均年龄44岁,其中20人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21人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

巡回法庭出现“定型化”趋势

12月25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任命了新设立的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

去年1月,最高法先后在深圳和沈阳设立第一巡回法庭和第二巡回法庭,其庭长分别为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和胡云腾。有专家表示,从两个专委到四个副院长,为了推进改革的达成,在试水的基础上,巡回法庭建设开始出现“定型化”趋势。

据了解,第一巡回法庭和第二巡回法庭成立以来,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全面深化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依法审理跨区划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在推动审判重心下移、保障跨区划案件裁判公正、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两个巡回法庭运行近两年来,受到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好评,被人民群众称为“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

●解答

6类案件依法不受理

昨(28)日,最高法副院长、第三巡回法庭庭长江必新就第三巡回法庭案件受理范围进行了解答:

第三巡回法庭的辖区包括江苏、浙江、上海、福建和江西五省市,其他地区的案件第三巡回法庭依法不能受理。但是,这也不意味着只要是这五省市的案件就都得受理。第三巡回法庭依法不受理的案件类型有以下六类:

第一类:应当向最高法本部提起或由其办理的案件。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检抗诉的案件;不服最高法第二审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且在法定期限内应向最高法申请再审的案件。

第二类:仍在正常审理审查程序中的案件。主要包括尚在审理、审查程序中的案件,应向正在审理或审查的人民法院反映问题;第一审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应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三类:基层法院、中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

第四类:可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案件。主要包括不服高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民商事、行政案件;不服最高法裁定或者通知驳回再审申请或申诉的案件,以及最高法依法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的案件。

第五类: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法申请再审的民商事、行政案件。

第六类:针对最高法已经决定终结、备案终结或巡回区内高院作出终结决定并已向当事人送达涉诉案件终结告知书的案件。

当事人和来访群众在办理诉讼业务前,可事先拨打最高法010-12368热线电话,了解一下案件是否属于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