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15-12-17 10:18:24
     

学术有污点 不得任知产审判技术专家

——省高院《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在专业性强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技术专家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要入选我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专家库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技术专家享有哪些权利,又需要履行哪些义务?在哪些情况下,技术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在省高院近日下发的《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专家管理办法(试行)》中,对这些问题都进行了规范和明确,以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专家的选任、使用和管理工作。

办法特别提到,因违法犯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在科技、学术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三类人员不得担任技术专家。

“入库”条件被开除公职等三类人员不得担任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专家,是指入选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专家库,接受省内各级法院委托或者根据有关当事人申请,为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涉及的技术、专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的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省高院有关人士介绍。

办法明确,入选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专家库需满足三个条件:道德品行良好,工作认真负责;在教学、科研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和特长;身体健康,有准确、清晰的表达能力。

同时,该办法也明确,因违法犯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在科技、学术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三类人员不得担任技术专家。

权利义务不评价技术问题所引发法律问题

办法明确,技术专家享有如下权利:查阅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参与询问、听证、庭审等活动;可以列席合议庭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的评议并发表意见。

技术专家需要履行的义务有:对案件所涉技术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论证,并根据自己的认知能力、学术水平提出专业咨询意见;仅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发表意见,对技术问题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不做评价;对当事人及发言要求保密的涉案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技术专家接受法院委托后,发现以下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全省统管专家名单全省统一登记备案

行业协会、科研院校、企业单位、科技主管部门等均可以向省高院和各中级法院推荐相关领域专家,省高院和各中院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选任条件以及审判工作实际需要,确定专家名单。

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实际需要,视情形确定部分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专家。各级法院应将所确定的专家名单上报省高院登记备案,纳入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专家库统一管理。

技术专家实行聘任制,由省高院向入选专家颁发聘书。技术专家审核、聘任等工作由省高院技术室牵头,省高院知识产权庭参与配合,具体案件中技术专家的选用,由省高院技术室根据知识产权提出的需要确定。

咨询方式案件审理需要可召开专家论证会

法院向技术专家进行咨询有哪些方式?对此办法也予以了明确。

采取口头咨询的,应当由审判人员(含书记员)两人以上参加,并制作咨询笔录,由技术专家、审判人员、书记员共同签字确认。

采取书面咨询的,审判人员应当将咨询函和有关材料送达技术专家,并在咨询函中列明需要咨询的技术问题。技术专家应及时就咨询问题制作书面答复意见,并签字确认。

除上述咨询方式外,审判人员还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电话、电子邮件、网络即时通讯等其他咨询方式。

本报记者 开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