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业主委托石材店定作电视墙和楼梯,支付定金2万元后,认为石材成品与约定不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石材店则反诉要求赔偿原材料费等损失3万余元。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结一起定作合同纠纷案,认定合同解除系业主原因造成,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但因定金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判决石材店退还2400元。
口头约定定作石材,支付2万元定金
2025年8月,沈某某与邛崃市某石材店就定作电视墙体、楼梯事宜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总价款88000元,定金20000元。8月27日,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定金。石材店随后到厂家选购电视墙石材,并通过微信向沈某某发送石材图片和视频。沈某某回复“帮我挑三张匀净的嘛,不要有瑕疵、有黑点点的”“可以就好”。石材店随即将石材款27974元支付给厂家。
然而,8月31日起,沈某某以石材太单调、颜色不行等为由,多次表示不满意,要求石材店先完成楼梯定作。石材店表示石材已购买不能退,要求补签书面合同。双方协商未果,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石材店则反诉要求赔偿原材料费、运输费、吊车费等损失31210元。
法院认定:沈某某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协议,但微信聊天中已就定作项目、总价款、定金金额达成一致,沈某某支付定金后,定作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定金问题,法院指出,石材店在采购前已多次与沈某某沟通,对石材瑕疵问题进行了充分解释,沈某某明确表示“可以就好”后才确定选材。因光线和拍摄角度问题,照片、视频与实物存在颜色误差属于可预见情况,不能达到沈某某主张的“与约定标准严重不符”的程度。法院实地走访发现,案涉石材纹路与照片基本吻合。沈某某以石材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接受,有违诚信。此外,沈某某仅要求完成楼梯定作,实际是以行为表示解除原合同、意图订立新合同,石材店拒绝提供楼梯定作服务不构成违约。
综上,法院认定某石材店不存在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沈某某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判决:超额定金部分无效,商家退还2400元
关于石材店的反诉请求,法院认为,案涉石材由石材店所有更有利于再利用和流通,且石材店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损失超过定金金额,故对其要求沈某某支付全额石材货款、运输费等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但法院同时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本案主合同标的额为88000元,20%即17600元。沈某某已支付20000元,超出的2400元不产生定金效力,石材店应予退还。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双方口头定作合同解除;石材店退还沈某某2400元;驳回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驳回石材店其他反诉请求。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定作合同关系中,双方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定作标准、价款、定金等关键条款。定作人支付定金后单方解除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但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