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卖方与买方通过房产中介看房并签订买卖合同,后又在次日解约,12天后买卖双方绕开中介私下重新签约完成交易。三年后,中介公司得知房屋已成交,遂将买卖双方诉至法院。近日,成都中院二审审结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维持一审判决,买卖双方各支付中介费7860元。
中介带看促成签约,次日解约退款
2021年4月,余某、廖某委托其侄女杨某将位于邛崃市的一处房屋挂网出售。2022年1月3日,某房产经纪公司促成牟某与余某、廖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158万元,买卖双方各支付1%中介费即15800元。杨某代余某、廖某签字,并承诺承担担保责任。牟某当日支付定金5万元。
然而签约次日,牟某以房屋权属证尚未办理、担心交易风险为由要求解约。中介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收取的中介费,余某将5万元定金退还牟某。
私下重新签约,三年后被中介发现
2022年1月16日,即首次合同解除12天后,余某、廖某与牟某再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57.2万元,仅比首次合同低8000元,付款金额和时间高度一致。牟某当日接收房屋。
2025年,某房产经纪公司偶然得知案涉房屋已完成交易且牟某已入住,认为买卖双方构成“跳单”,遂起诉要求支付中介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法院认定构成“跳单”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本案中,中介公司实际提供了带看、磋商、撮合签约等服务,双方订立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两份合同间隔仅12天,交易对象、房屋标的、成交价格、付款安排高度一致,足以认定第二次交易利用了中介首次提供的交易机会和磋商成果,买卖双方存在规避中介报酬的不当目的。
关于中介报酬数额,法院认为中介公司虽促成首次合同订立,但该合同随即解除,最终签约由当事人自行完成,中介服务不完整。结合服务实际完成情况,酌情按约定标准的50%计算,即买卖双方各支付7860元。
关于诉讼时效,法院认为买卖双方私下签约具有隐蔽性,案涉房屋当时尚未完成权属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簿未反映交易信息。中介公司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应为2025年,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余某、廖某、牟欣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认为,杨某持有房源挂牌信息、掌握房屋入户密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资料,中介公司有理由相信其取得产权人授权,杨某代签合同构成表见代理,对余某、廖某发生法律约束力。合同后续解除仅产生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之效果,不影响此前代理行为的法律评价。
关于“跳单”认定,二审法院指出,案涉房源虽系网络公开挂售,但房源信息公开并不当然排除居间服务价值。买卖双方主要接触、磋商均经由中介发生,且未能举证证明后续交易来源于其他独立信息渠道,一审认定构成“跳单”符合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适用条件。最终,成都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跳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房产交易中,买卖双方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后绕开中介私下成交,既违背诚信原则,也违反法律规定。中介报酬虽因服务不完整而酌情减半,但“跳单”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