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金秋湖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高速公路入口插队引发的健康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赔偿义务。

2025年12月18日11时许,王某驾驶货车在某高速进站口排队等候通行时,李某驾驶货车欲从侧面插队通行,王某未予让行,双方随即发生口角争执。后二人下车理论,升级为肢体冲突。王某为防止事态扩大当即报警,李某停止侵害行为。公安机关出警后,告知王某先行就医治疗,待治疗终结后再行处理。
今年1月11日,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某的殴打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王某出院后,就赔偿事宜与李某多次协商,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王某遂以健康权受侵害为由诉至法院,主张李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综合研判认为,本案系车辆插队引发的偶发纠纷,双方对立情绪明显,径行判决虽可在程序上结案,但难以真正消解对立心结。为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承办法官决定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开展释法疏导工作。针对被告李某,承办法官结合法律规定明确责任边界,殴打他人的行为同时触碰行政违法与民事侵权两条法律底线,行政拘留是公法层面的惩戒,并不因此免除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同一行为承担行政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针对原告王某,法官同步开展情绪疏导,引导其充分考量纠纷中的过错程度,合理主张赔偿诉求。
经过多轮释法明理与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一次性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4500元,当庭履行完毕;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法官表示,高速公路收费站、进站口等区域车流集中,通行秩序关乎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安全与通行效率。插队抢行看似争得一时便利,实则为纠纷埋下隐患;一言不合便诉诸暴力,更是将普通交通摩擦升级为违法事件。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交通秩序,文明驾驶、礼让为先,遇到行车摩擦保持冷静克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切勿因“路怒”冲动突破法律底线,既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也让自身承担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的双重法律代价。
(梁晓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