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私自改装车辆售卖汽油、柴油,潜藏爆炸、火灾等重大安全隐患,9月8日,成都市应急管理局通报了在双流区、简阳市查处的3起非法销售成品油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6年8月3日,双流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线索,会同双流区公安分局、区经信局和西航港街道前往双流区锦和二手车城附近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非法改装加油车2辆、汽油84.3千克。目前,涉案人员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二
2026年7月21日,双流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在双流区西航港街道临江丽苑小区周边有人利用非法改装汽车私自售卖汽油。接报后,双流区应急管理局前往该地核查,现场查获非法改装加油车1辆、汽油47.5千克。目前,涉案人员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三
2026年5月15日,简阳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线索,简阳市平武镇木桥村停有一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向其他车辆销售危险化学品。简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地核查,现场对其装载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抽样,并扣押该车辆及车内危险化学品。经调查确认,该车主何某某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的行为。
何某某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规定,简阳市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7月23日依法对何某某处罚款10.1万元,没收经营的柴油608.83升、违法所得0.328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成都应急提醒】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特性。无证经营者普遍缺乏专业安全知识与应急处置能力,在储存、装卸、运输环节稍有疏漏,极易引发火灾、爆炸、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相关责任部门需强化普法宣传,警示市场主体认清无证经营危化品的安全风险与法律后果;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非法储存、售卖线索;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仓储、流动销售等非法经营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