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近日,岳池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承办法官跳出“唯鉴定论”的办案思维,兼顾法律规定与民间丧葬习俗,促成双方握手言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今年年初,廖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倒车时,操作不慎将胡家五姐弟父亲的墓碑撞毁。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自行协商,但诉求差距较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胡家五姐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廖某赔偿墓碑修复等各项损失2.6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与一般交通事故财产损害案件不同,墓碑承载着家属深厚的情感寄托,案件处理需要兼顾法理与民俗。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开展庭前调解。由于保险赔付额度固定,原被告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明显,首次调解未能成功。原告一方坚持要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损失价值,被告也静待鉴定结论划分责任。
承办法官凭借同类案件办理经验,预判本案鉴定存在现实难题。法官向多家鉴定机构电话咨询核实,大部分机构明确不受理此类评估,仅有一家机构承接该项业务,但鉴定费用高达2万元,费用金额几乎接近原告诉求的赔偿总额。如果走完完整鉴定流程,只会徒增当事人诉讼成本,造成程序空转,反而进一步激化矛盾。
法官转变办案思路,不再机械依赖司法鉴定,开启多轮背对背调解。一方面向被告释明,墓碑并非普通财物,损毁行为给逝者家属带来精神伤害,原告依法有权主张合理赔偿;一旦启动高价鉴定,最终的经济负担将进一步加重;另一方面耐心劝导原告,纠纷尽早妥善化解,尽快修缮墓碑,才是对逝者最好的告慰,建议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理性协商。经过法官情理法相融的耐心疏导,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与廖某共同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万元。庭审结束后,赔偿款项全部履行到位,这起特殊的侵权纠纷圆满画上句号。
岳池县法院法官表示,祖坟墓碑兼具财产属性与特殊的精神象征意义,审理此类纠纷,不能简单套用普通财产损害的处理模式。司法调解既要坚守法律底线,也要尊重传统民俗,体恤民众朴素的情感诉求,用柔性化解方式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诉讼支出,用温情司法守护群众心中的念想与寄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