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法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近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自贡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老龄办召开老年人权益保护协作机制及涉老审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自贡市中院副院长刘宏宇介绍了《关于建立健全老年人权益保护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并通报了近五年五起涉老审判典型案例;其余各参会单位结合职能职责,围绕《实施意见》进行了交流发言。
据介绍,去年4月,民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后,四川省级部门下发了相关工作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自贡市法院等七部门立足老年人权益保护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对标新要求,联合出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聚焦养老消费、金融理财、居家照护、医养服务等重点领域,围绕老年人权益保护全流程,构建线索发现报告、风险预警防范、多元纠纷化解、维权服务保障、救助帮扶衔接等工作体系,推动老年人权益保障从各单位“分头处置”转向多部门“闭环治理”,从事后被动处置转向源头主动防范。老年人权益保护协作机制的建立,进一步凝聚工作合力,有利于贯通治理链条,构建系统完备、协同高效、兜底有力的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新格局,助力老年友好型城市建设。
发布会上,参会单位回答了媒体的提问。
典型案例
依托多元协同解纷机制 妥善化解老年人预付消费纠纷
【基本案情】
某餐饮公司在某社区建立平价食堂,长期面向社区居民,重点服务辖区老年群体,累计发行就餐预付卡670余张。2025年12月,该餐饮公司因经营不善、股东内部问题,食堂停止营业,导致多名老年人预存的就餐费用未能返还。30余名老年人陆续前往社区、政府等部门咨询维权,廖某等两名老年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餐饮公司退还预付卡剩余费用。
【处理结果】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除已起诉的两名当事人外,尚有大量老年人存在退费诉求,如果全部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会增加老年人维权时间成本。为高效化解纠纷,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法院依托属地综治中心,统筹法官工作室、属地街道、派出所、民政等多方力量,确立了“综治统筹、专业支撑、以案促调、一体化解”的工作路径。通过多部门协同释法明理、分类办理诉求,已立案的廖某等两名当事人顺利收回剩余预付款并申请撤诉,另除部分金额较小的老年人自愿放弃退费外,313名老年人的退费诉求均妥善办结,案涉纠纷全部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预付式消费是老年人日常消费的常见模式,服务企业违约或存在可能损害老年人权益时,老年群体维权能力相对薄弱。本案只有少数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大量同类诉求分散在基层各部门,人民法院没有局限于就案办案,而是以在诉案件为抓手,依托“诉讼辅导+法官工作室+综治中心”融合机制,推动司法力量与基层治理力量联动,同步处理关联的同类诉求,既切实挽回老年人经济损失,又从源头化解涉众隐患,有效防范矛盾激化与风险外溢,维护辖区和谐稳定,彰显了司法为民、依法维权的鲜明导向,有力助推基层治理和消费领域法治建设。
明确超龄务工工伤责任 依法保障老年务工人员权益
【基本案情】
胡某某出生于1955年8月,自2015年9月起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25年,胡某某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从事捡砖劳务工作。2025年4月7日,胡某某在工地冲洗搅拌机时左手被绞伤,住院治疗15天,诊断为左手掌骨、指骨开放性骨折等多处损伤,自行垫付医疗费5000元。经胡某某申请,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胡某某伤情为九级伤残。胡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以其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胡某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工资、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各项赔偿共计13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项目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该公司负有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结合工伤认定结论、医疗费欠条、劳务结算材料、工友证言等证据,可以确认该公司系案涉项目用工单位。该公司未为案涉项目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应当依法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法院结合在案证据核算胡某某工资标准,依法判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胡某某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鉴定费等51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老年人依法享有劳动和获得报酬、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部分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仍参与建筑劳务活动。在行政机关已作出有效工伤认定的前提下,用工主体不能以务工人员超龄作为抗辩理由,免除其应当承担的工伤相关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负有按项目参保的强制性义务,未落实参保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本案裁判既体现了对老龄务工群体的权益保护,也有利于压实用工主体责任,督促用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引导行业规范涉老用工行为。
巧设居住权解决老有所居 实质化解继承纠纷
【基本案情】
龚某甲(70岁)、龚某乙(67岁)、龚某丙(75岁)、龚某丁(60岁)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坐落于某区某号房屋六间属四兄妹父母所有的房屋,登记在四兄妹父亲龚某某名下。后其父母相继去世,去世时未对案涉房屋归属立有遗嘱,因四兄妹对房屋的归属及使用权产生分歧,龚某甲、龚某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四兄妹对案涉房屋各享有25%所有权,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查,龚某甲、龚某乙对四兄妹各继承案涉房屋25%所有权并无异议。龚某丙早年一直居住在其中两间房屋中,现与妻子一起生活在子女处,其已75岁高龄,迫切希望回案涉房屋养老生活。案涉六间房屋属于整体,无法进行分割,在组织各方竞价购买对方份额无果的情况下,经多次沟通,法院提出依法设立居住权的方式解决房屋居住使用问题,最终促使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一、龚某甲、龚某乙、龚某丙、龚某丁对案涉房屋各享有25%所有权份额;二、龚某甲、龚某乙、龚某丁对案涉房屋中的四间享有居住权,至龚某甲、龚某乙、龚某丁生命终结时止;三、龚某丙对案涉房屋中的两间享有居住权,至龚某丙生命终结时止。
【典型意义】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的特殊性在于权利人并不享有收益权利,不能进行出租等盈利活动。居住权制度对实现我国社会保障、社会扶助、养老育幼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以老年人权益保障为导向,没有直接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而是充分考量高龄老人安身居住的现实需求,活用居住权制度,既依法保护了全体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又切实解决了高龄老人“老有所居”的现实难题,体现了人民法院探索化解继承类家庭财产纠纷新思路,将老年群体居住权益放在突出位置,实现法理与情理相融,对同类涉老家事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规范金融服务流程 依法保障老年人储蓄权益
【基本案情】
谢某(80岁)在某储蓄银行营业所开设“本外币定期一本通”账户存入本金10000元,存期一年。存款到期后,谢某两次支取利息并将本金办理转存业务。2021年11月,银行通知谢某续保意外险,因原有存折打印字体模糊,谢某申请打印新存折。银行新打印存折记录显示前述账户于2020年7月5日销户。谢某质疑账户异常,要求银行予以解释并核查相关记录、监控资料,均未收到银行有效回应。谢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银行返还本金及利息。
【处理结果】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核查案涉账户交易流水、业务办理记录,查明案涉账户始终正常存续,不存在销户、资金支取或流失情形。存折显示的销户记录,系银行存折打印系统技术差错所致,并非真实交易行为。考虑到本案当事人为老年人,对金融交易信息识别、判断能力有限,法院结合查明的事实,向谢某逐项梳理交易过程,打消了其对自己资金安全的顾虑,最终谢某自愿撤回起诉。同时,法院针对银行在系统维护、客户异议处置等存在不规范之处,向银行制发了司法建议书,银行对相关问题整改后予以回复。
【典型意义】
储蓄存折是老年人确认自身财产权益的重要载体,金融机构准确记录交易信息、及时回应储户合理诉求,是保障老年群体财产安全的应有之义。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实质性化解个案的同时精准制发司法建议,相关银行收到司法建议后,对照建议内容开展自查梳理,对系统运维、财务复核、老年客户诉求处置程序等进行优化完善。本案的处理实现了个案纠纷化解与行业风险提示的有机统一,助推金融机构面对老年群体开展金融服务时,更加畅通诉求处置渠道,从流程层面防范服务瑕疵转化为权益争议,为老年群体构筑更为可靠的金融安全屏障。
活用意定监护制度,妥善化解赡养纠纷
【基本案情】
钟某与其妻徐某共同生育一女钟某甲,钟某甲婚后生育一子李某某。李某某在其父因病死亡后,一直由钟某、徐某照管。徐某死亡后,钟某甲带着其再婚配偶及次子随钟某共同生活,并居住在钟某单独所有的房屋内,钟某将其银行卡和社保卡等财物共计26000余元交由钟某甲保管。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钟某生活上无人照料,就医看病等方面无法得到保障,钟某以不宜继续与钟某甲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单独生活,并由钟某甲按月支付其生活、护理、医疗等费用。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本案钟某自愿指定李某某作为自己的意定监护人,在征得李某某本人同意后,确定在钟某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李某某负责钟某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维权诉讼和死亡丧葬等各项事务,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后法院通过实地走访、析法明理,借助社区和相关亲属的力量,最终促成钟某和钟某甲达成赡养协议:钟某在当地养老服务机构生活,所需费用及医疗费由钟某甲负担。
【典型意义】
意定监护是在监护领域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贯彻落实,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将来的监护事务,按照自己的意愿事先所做的安排。本案中,在尊重钟某意愿的情况下,确定其外孙李某某作为自己的意定监护人,打破了传统的法定监护制度,充分体现了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原则,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同时,在该案的处理中,主动融入法律援助力量和社会救助力量,兼顾法理与人情,在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妥善化解了家庭矛盾纠纷,展现了法院在处理家事纠纷案件中“关爱弱势群体、以和为贵”的办案理念与办案智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