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开票≠全部履约,服务方对履约情况仍需举证

  
2026-09-03 15:47:20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某信息技术公司在完成和某生物科技公司约定4项服务中的2项后,向某生物科技公司开具全额发票,某生物科技公司未对账单金额提出异议,但也未付款,某信息技术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付全款。近日,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结该起服务合同纠纷,判决某生物科技公司支付已完成的两项服务费共计74万余元,驳回其余诉请。

2022年6月,某信息技术公司与某生物科技公司签订《广告代理服务协议》,约定由某信息技术公司提供品牌建设系列服务,总服务费154万余元,整体包含四项独立分项服务成果,各项服务均需完成并向某生物科技公司交付报告成果。合同约定:某生物科技公司收到发票后30日内付款,收到账单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账单内容。

合同履行过程中,某信息技术公司完成前两项服务,形成汇报材料并向某生物科技公司交付、取得某生物科技公司认可。2022年7月底,某信息技术公司直接开具全额154万余元发票,某生物科技公司确认收票且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出账单异议。

此后,某生物科技公司未支付任何费用,某信息技术公司催收无果诉至法院,要求某生物科技公司支付全部154万余元服务费。

某生物科技公司辩称某信息技术公司仅完成并交付前两项服务报告,后两项核心服务成果未交付、未完成,某信息技术公司无权主张对应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某信息技术公司是否已按约完成并交付全部四项服务成果,是否有权主张全额服务费。

形式付款条件成就,不等同于服务履行完毕。案涉合同约定的“逾期未提异议视为接受账单”,属于商事对账拟制条款,合法有效。某生物科技公司收票后逾期未对金额提出异议,仅代表双方就费用金额无争议,付款的形式条件已成就。但该对账效力仅约束金额形式争议,不能扩张推定某信息技术公司已完整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交付全部服务成果。发票本质为税务凭证,仅能佐证交易磋商及开票事实,不能单独作为服务全部完工、交付合格的定案依据。

分项服务需逐项举证,举证责任由服务方承担。依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某信息技术公司主张某生物科技公司支付全额服务费,应当举证证明其已完成全部对待给付义务,即逐项证明:各分项服务已按合同标准完成、已有效交付某生物科技公司、服务成果可被某生物科技公司验收使用。

其中前两项服务具备会议记录、汇报材料、沟通留痕等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完成并交付,某生物科技公司亦无异议。而后两项服务,某信息技术公司仅提交单方留存的报告底稿、内部文件,无邮件送达、微信确认、书面签收、验收回执等有效交付凭证;且项目周报明确记载工作方案“仍需进一步确定”表明后两项服务尚未最终完成固化。

据此,法院认为某信息技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后两项服务已完成及有效交付事实,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判决某生物科技公司支付已完成的两项服务费共计74万余元,驳回其余诉请。该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服务合同纠纷中“服务完成”的举证责任与审查标准。

一、提供服务方承担服务完成、交付的核心举证责任,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具体到服务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服务合同中,服务费支付的前提是提供服务方全面履行服务义务。因此,提供服务方主张价款支付请求权的,应当对权利产生的要件事实——即服务已按约完成并交付——承担举证责任。

二、严格区分商事对账条款的效力范围。实践中,多数商事合同约定的“账单逾期不提异议视为认可”条款,并非无效,但效力有限、不可滥用。

一方面,该条款可约束金额计算、账单统计、价款数额等形式争议,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诉讼中不得再就金额本身提出抗辩;另一方面,该条款无法对抗实体履约瑕疵抗辩。接受服务方主张部分服务未完工、未交付、不合格,属于对服务实体履约情况的抗辩,不受账单异议期的约束。简言之,默认认可账单金额,不代表认可服务全部履约,服务是否真实完成、有效交付,仍需提供服务方另行举证服务是否完成并交付。

三、服务完成以交付留痕、验收确认为核心依据。发票仅为税务凭证,只能证明开票事实,不具备证明服务完成的独立法律效力。尤其对于咨询、策划、品牌服务等无实物载体的无形服务,不能仅凭开票、对账无异议,推定全部服务履约完毕。

针对多分项、分阶段履行的服务合同,履约情况必须逐项、分段举证,单方内部底稿、未送达的工作文件、内部进度记录,均不产生对外交付的法律效力。交付留痕、接受服务方确认、正式验收回执,才是认定服务履约完毕的核心关键证据。

编辑:夏修露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