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转破”速解公司执行终本难题

  
2026-09-03 14:08:33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目前,多数公司采用注册资本认缴模式,股东可延后多年出资。但也因此出现大量“胜诉难回款”问题:许多负债公司无财产可执行,案件只能终结执行,债权人维权耗时费力。近日,成都双流区法院依托“审转破”工作机制,高效办结一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仅用十余天督促股东主动偿债,成功帮助债权人实现债权,实质性化解矛盾。

2015年,四川某科技公司成立,注册资本300万元,三名股东均为认缴出资,约定2045年缴清全部出资。因经营不善,公司拖欠广州某公司近30万元预付款。债权人(广州某公司)胜诉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调查后发现四川某科技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追回欠款,债权人向双流法院提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诉讼,要求三名股东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审理查明,涉案公司早已停业经营,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同时涉诉十余件民事案件,早已资不抵债、无力还债,已达到破产条件。若按普通民事诉讼流程办理,不仅审理周期较长,后续仍可能陷入执行僵局、无法回款,债权人权益难以保障。

为避免程序空转、实质化解纠纷,双流法院启动“审转破”工作机制,高效推进案件处置。承办法官一方面向债权人充分释明破产法律制度及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告知破产程序对追缴股东出资的制度价值;另一方面指导债权人整理破产申请材料,对接破产审判部门做好程序衔接。

根据债权人提交的破产申请,2026年6月8日,双流法院完成破产程序交接。6月17日,法院就广州某公司的破产申请召开听证会,向四川某科技公司的三名股东释明破产审判的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充分释法明理,三名股东对自身出资责任与法律风险有了清晰认知,当场表示愿筹钱偿债。在法院协调下,双方达成还款和解协议,股东按约定期还款。6月24日,债权人向双流法院撤回破产申请。

该案从线索移交、审查听证到和解履约,全程仅十余天,远短于同类股东出资纠纷案件的诉讼周期。不仅成功破解“胜诉无回款”的执行难题,保障债权人权益、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同时,也为困境企业减负纾困。

法官说法

注册资本认缴制不等于“无责制”。法律明确规定,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将加速到期,不再受公司章程约定的漫长出资期限保护。

“审转破”机制打通了商事审判与破产审查的程序壁垒:在诉讼审理阶段主动筛查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及时引导当事人转入破产审查。既能倒逼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帮债权人快速回款,也能通过调解协商柔性化解纠纷,避免程序空转。

破产并非企业的终结,而是重生契机。困境企业可通过破产清算、和解、重整等程序,理清债务,为企业脱困复苏创造条件。

法官提醒:

对债权人:遇到债务人企业“无产可破”、执行终本的情况,除常规民事诉讼外,可重点核查股东出资情况,必要时通过破产程序推动出资加速到期,快速回款。若发现企业存在恶意逃债、转移资产、公私账目混同等问题,“审转破”工作制度也能将债权人从严苛的举证责任中解脱,得以直接对话公司实际控制人,助力精准追责。

对公司股东:要恪守资本充实原则,理性看待认缴制的期限利益,切勿认为“认缴就是不缴”。一旦企业出现债务危机,股东出资义务可提前到期,拒不履行将面临被追责、限制高消费、影响个人信用等多重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编辑:夏修露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