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正式实施,汉源县法院依法督促“履职带娃”

  
2026-09-03 14:21:30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2026年9月1日,《四川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省首部专门规范家庭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意味着今后“带娃”这件事,不再只是关起门来的家务事,让“依法带娃”有了实实在在的抓手。

近日,雅安市汉源县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该案中,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审理过程中,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无较大争议,但在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日常照护、教育陪伴等核心问题上,二人均以工作繁忙、经济压力大、生活不便等各类理由,拒绝承担直接抚养义务,将婚姻破裂的矛盾转嫁到未成年子女身上,错误地将“离婚”与“卸责”画上等号。

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汉源法院依法审慎审查案件事实,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向涉案双方当事人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明确指出当事人存在的家庭教育失职问题,清晰列明父母法定监护与教育责任,责令二人放下婚姻矛盾隔阂,正视自身法定职责,主动沟通协作,不折不扣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等法定义务,以司法力量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法官说法】

若夫妻双方监护理念缺失、责任意识错位,极易造成孩子情感缺失、心理自卑等,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与健全人格养成,潜藏着不容忽视的成长风险。寄发《家庭教育指导令》,既是警示,更是守护。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意义,从来不止于惩戒约束,抚养、教育、保护子女是法定责任,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终结而消除。一纸文书的背后,承载的是对未成年人的温情呵护,寄托着对家庭育人责任的刚性要求。

【法条链接】

《四川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编辑:夏修露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