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用人单位主动盖章、提交材料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待工伤结论作出后,却又反悔诉请撤销工伤决定,试图规避用工责任。这种“先认后否、前后矛盾”的行为,法律是否支持?9月2日,记者从广安市前锋区法院获悉,前锋区法院审理一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以禁止反言原则划定诚信诉讼底线,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张三系某公司在岗工人,在工地作业时不慎受伤。事故发生后,该公司主动履职,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签字盖章,书面确认受伤事实真实无误,并自行整理、完整提交相关材料,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部门依法受理该案,结合劳动合同、工友证言、医院诊断证明等完整证据链,查实张三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遂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让人意外的是,工伤认定结论生效后,此前主动申请工伤的公司却态度反转,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人社局工伤认定仅依据证人证言、事实依据不足,请求法院撤销案涉工伤认定决定。
前锋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用人单位前后截然相反的主张是否合法有据。
案涉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该公司全程主动申请、书面自认事实、提交佐证材料,对职工受伤经过、用工关系均予以认可。进入诉讼阶段后,公司无正当理由、无有效新证据,全盘否定在先自认事实,无法对前后矛盾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明显违反禁止反言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
同时,根据工伤举证规则,用人单位否认工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该公司未提交任何客观证据推翻工伤事实。结合全案证据,案涉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承办法官充分释法明理,明确告知企业诚信诉讼、诚信用工的法律义务。最终,该公司正视自身责任,主动与劳动者达成调解协议,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该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说法
读懂“禁止反言”法治底线,禁止反言原则,是民事、行政诉讼及行政执法中的重要规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通俗来讲就是:当事人对自己说过的话、确认过的事实、作出的行为必须负责,不得随意出尔反尔、自我否定、前后相悖。
无论是书面申报、盖章确认、调查陈述,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明确、自愿作出的事实自认,若无新证据、无正当合理理由,不得在后续维权、诉讼程序中随意推翻。
原则亦有例外:若当事人能够对前后陈述不一致作出客观、合法、合理的解释,并提供完整证据佐证,可依法据实审查。但单纯为逃避赔偿、规避责任而恶意“反言”,法律坚决不予支持。
法官特别提醒:部分用人单位存在认知误区,在需要承担保险理赔、工伤赔付时,试图以工伤保险脱保、增加成本为由,否定此前已确认的客观工伤事实。该行为既违背用工诚信,也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必将不被法律采信。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诚信是法治的基石,诉讼权利、用工责任均建立在诚信基础之上。用人单位应当审慎对待工伤申报工作,如实陈述事实、客观提交材料,杜绝“有利则认、不利则否”的投机行为。
法院将持续适用禁止反言原则,严厉规制不诚信诉讼行为,压实企业用工主体责任,以司法力度守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