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颗大树引起的纠纷 看法院如何就地化解

  
2026-05-15 10:51:21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这棵大树就像是卡在我们两家中间的一根刺,今天总算是拔除了!”

近日,崇州法院三江法庭与崇州三江街道综治分中心协同联动,通过一次“零距离”的现场调解+现场执行,成功化解了一起因“大树越界”引发的相邻权纠纷。

基本案情

郑某(化名)与张某(化名)系同村邻居,郑某的房屋与张某家的一棵酸枣树紧紧相邻。近年来,这棵树愈发枝繁叶茂,庞大的树冠以及地下如虬龙盘踞的树根已经逐渐“越界”,延伸至郑某的房屋用地范围内,导致房屋外墙出现开裂、结构性损害,并构成潜在的人身安全隐患。郑某多次找张某协商砍伐该大树均被拒绝,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

处理结果

三江法庭依托与三江街道综治分中心建立的联动协同机制,第一时间启动诉调对接程序,与综治分中心工作人员共同赶赴现场调查情况、调解纠纷。

承办法官实地观察了涉案树木的品种,确认该树并非法律禁止砍伐的珍贵树木或古树名木,后进一步勘查树木的位置、与双方房屋的距离、树根的越界范围以及郑某房屋外墙结构性损害的开裂痕迹,并在调查过程中适时为当事人普法:“《民法典》对于相邻关系有明确规定,一方在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如果给相邻方造成妨害的,应当排除妨害……”。

综治分中心的工作人员也从情理出发进行劝导:“你们邻里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不要因为一棵大树伤了和气,大家各退一步,把问题解决了,才是最重要的”。

经过一番“法理+情理”的双重引导,双方对立的态度逐渐缓和,并在涉案树木下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由双方共同委托专业人员将张某家的越界酸枣树砍伐并运走,郑某对砍伐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全权负责,郑某不再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该方案既排除了越界树木给郑某家造成的安全隐患,也明确了砍伐过程中的责任归属,让张某打消了顾虑,实现了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三江法庭并未止步于“纸上权利”。在与双方确认砍树的具体时间后,三江法庭协同三江街道综治分中心,再次前往现场作为“执行监督员”,全程监督树木砍伐作业,指导双方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为本次执行工作保驾护航。随着越界树木被砍伐并运走,横亘在邻里之间的隔阂也终于烟消云散。

法官说法

这起“大树越界”纠纷,看似是“一棵树”的事,实则是“两家人”的事。那么,法律上如何界定这类邻里矛盾?这就引出了一个常见的法律概念——相邻权。

相邻权,是指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要给予对方必要的便利和帮助。简单地说,就是“与人方便,与己方便”。主张相邻权时,要遵循《民法典》明确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这十六个字,既是衡量行使权利是否得当的“标尺”,也是化解邻里纠纷的“金钥匙”。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在面对邻里纠纷时,我们要学会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如果自行协商不成,也可向村委会、居委会求助,妥善解决矛盾。如果沟通调解无果,确实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那么一定要留存好受到妨害的相关证据。

该起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是崇州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效能,深度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的典型个案。下一步,崇州法院将持续发挥多元解纷机制效能,强化人民法院与综治中心、人民法庭与综治分中心之间的同向发力,将司法服务延伸至最前端,实现纠纷化解从“被动审理”到“主动治理”的转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编辑:王硼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