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波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张磊
近日,康定市法院审结一起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一名在建筑工地从事外架拆除作业的“包工头”因工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法院最终判决: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24年5月30日,成都某公司与崔某某签订《协议》,将其位于甘孜州某酒店北楼及附属房屋灾后重建主体工程劳务分包给崔某某。随后,崔某某又将该工程中的主体制模二次模板、混凝土浇筑及外架搭设拆除等劳务转包给陈某某。
2024年8月22日,陈某某在酒店1#楼拆除架子时,脚下踩滑,右侧胸部撞击钢管受伤。同年12月23日,陈某某向当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25年3月6日,该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成都某公司对该决定不服,于2025年4月17日向当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于2025年7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工伤认定。成都某公司仍不服,遂向康定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公司诉称,其与陈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陈某某并非公司员工,而是案涉工程项目的木匠及外架施工“包工头”;公司仅与崔某某存在劳务分包关系,崔某某与陈某某之间亦为劳务分包关系。工伤认定需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故陈某某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康定市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建筑施工领域违法转包、分包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成都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崔某某,崔某某再转包给陈某某,已构成违法转包。陈某某虽为劳务组织者,但实际从事一线外架拆除作业受伤,依法应由成都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据此判决驳回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指出,“包工头”往往兼具组织者与一线劳动者双重身份,将其纳入工伤保险保障,由违法分包的建筑企业担责,既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初衷,也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本案警示广大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分包转包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会显著增加用工风险与法律责任,企业应当规范用工管理,从源头防范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