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霜雪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为进一步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进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资阳全市法院立足执行工作实际,聚焦营商环境建设、涉民生、类案治理等重点领域,资阳中院近日发布了2025年全市法院系统四起执行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既体现了法院运用强制措施为群众兑现“真金白银”的力度,也展示了善意文明执行助力纾困解难的温度。
案例一:精准识别企业失能困局“执行和解+履约担保”赋能企业重生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0日,南通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某鞋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南通某集团承建俄罗斯某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区)鞋业生产基地项目。后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决四川某鞋业公司支付工程款1815.7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司法鉴定费30万元。四川某鞋业公司不服上诉,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四川某鞋业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南通某集团于2023年11月22日向安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经调查,案涉项目系政府重点招商引资工程,若恢复生产可带动就业2000人、实现年出口创汇5亿元,但因资金断裂,导致项目停工、停产。法院发现本案被执行人陷入“失能”而非“失信”的特殊困境,被执行人并非主观恶意拒不履行,而是因经营严重困难导致丧失履行能力,同时名下资产被查封而丧失融资能力,处置资产将严重影响公司经营,形成“履行不能”的恶性循环。法院精准识别到被执行人虽具有履行意愿,但受制于客观条件而陷入失能状态,面临“有心无力”的现实困境。法院执行面临两难:若直接拍卖被执行人资产,将影响经济发展;若工程款长期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经营将受拖累。
为破解困局,安岳县人民法院创新采用“执行和解+担保”模式,将引入担保人作为破解执行僵局的关键举措。经多轮协调,法院引导被执行人引入具备实力的担保人,为和解协议提供坚实保障。担保人的加入不仅有效对冲了被执行人失信风险,更弥补了其履约能力不足的缺陷。最终,双方于2024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四川某鞋业有限公司分期支付全部款项,并由担保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在确认担保可靠的基础上,及时解除查封、冻结措施,为被执行人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2025年8月,在担保人的持续监督和保障下,被执行人已按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实现了从“失能”到“再生”的转变。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精准识别被执行人“失能”状态并创新运用“执行和解+担保”机制破解执行僵局的典范。面对被执行人因客观困难丧失履行能力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摒弃“一刀切”执行方式,通过引入担保人构建新型履约保障体系。这一做法既有效防范了执行风险,又通过担保人的增信与监督功能弥补了被执行人的能力缺陷,更创造了被执行人恢复生产的有利条件。
本案的成功实践表明,对因客观原因陷入“失能”状态的被执行企业,执行法院应当善于运用担保等市场化手段化解风险,实现从对立执行向合作执行的转变。通过“执行和解+担保”的模式创新,为处理复杂执行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经验,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现代执行工作中精准识别、分类施策的司法智慧,有效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走深走实,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二:四级联动指挥通过交叉执行为“执行不能”找出路,给民生案件予救助
基本案情:
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与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由曾某某赔偿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因交通事故造成亲属肖某某受伤后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五万余元。因被执行人曾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向雁江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曾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雁江法院将曾某某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5年1月,最高法开展“交叉执行攻坚‘双百’涉民生案件暖冬行动”,将该两案纳入专项行动。同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两案进行实时跟踪督导,资阳中院指令雁江法院变更执行组织交叉执行。次月,资阳中院决定对案件提级执行,由雁江法院协同办理。
资阳两级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线下走访调查、实地约谈、挖掘关联案件财产线索等方式,进一步核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查明,被执行人曾某某有年迈母亲及罹患糖尿病的妻子需照料,近期又在外地务工时发生了其他交通事故而受伤,现无劳动能力,其财产仅能保障本人及其照料家属基本生活。在实地走访调查时,曾某某如实申报了财产,也向执行法官承诺:“我也因交通事故受了伤,知道得不到赔偿的滋味,待我经济能力好转,一定及时支付欠款。”
综上,资阳中院认为,从实体上看,执行中未发现曾某某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且查明被执行人有年迈母亲及患病妻子需照料、近期因其他事故失去劳动能力,其财产状况应认定为“失能”情形,不宜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从程序上看,被执行人如实申报了财产,该两案经上级法院督促执行、资阳中院指令交叉和提级执行,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征得了终结执行的同意,该两案应终结执行。在报请上级法院核准后,案件以终结结案,并决定不对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但“案结”不等于“事了”。走访申请人时资阳中院发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法获得赔偿,家庭生活陷入困难。在核实并搜集好证据材料后,资阳中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对未能执行到位的赔偿款予以全额救助。
长达八年的纠纷,在四级法院“一杆子插到底”的指挥调度下,通过充分运用交叉执行、司法救助等措施,最终得以妥善化解。
典型意义:
周某甲等四人申请执行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为最高法纳入专项行动重点督导的案件,资阳中院在上级法院的精心指导下,不断压紧压实主办责任,充分运用交叉执行,对如何精准区分“失能”“失信”,在实体和程序上进行了可复制的实践探索。并且通过司法救助,为申请执行人解决了“燃眉之急”,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拍卖房屋护权益租金保留暖人心
基本案情:
资阳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傅某某借款纠纷一案,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傅某某偿还资阳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3,998.65元及利息、违约金;若被执行人傅某某未履行前述义务,则资阳市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登记在傅某某名下的位于涪城区某房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款按抵押登记顺位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判决生效后,因傅某某未履行前述义务,资阳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傅某某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雁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对其名下唯一住房的拍卖工作,案外人廖某某以489,272元竞拍成功。但因被执行人傅某某前妻及90多岁的姨母仍住在该房屋内且拒不搬出,该案陷入执行僵局。经查,被执行人傅某某前妻患有精神疾病,其姨母属高龄人员,直接采取强制腾退手段,不利于保护房屋占用人的居住权。
为顺利推进案件执行及腾退工作,承办法官多次登门,与被执行人傅某某及其同住家属采取“拉家常、问冷暖”的方式,深入了解房屋占用人不愿搬离的原因,并讲解了拒不腾退可能受到的法律制裁。了解到被执行人及其同住家属拒不搬离房屋系担心租房租金不够,家中需照料的两人今后生活无保障后,承办法官根据被执行人及其所照料,多次调查了解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考虑到被执行人家中有老人及精神病患者需照料,拟顶格按8年标准为其预留租金。经与本案申请执行人通报执行情况并进行磋商,最终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执行所得房款内为被执行人预留13万元租金。被执行人及其同住家属于一个月内腾退了房屋。
典型意义:
在对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强制腾退时,应在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同时,兼顾执行的强制性,维护司法的权威。对拒不腾退的人员,既要用好用足罚款、拘留、打击拒执等执行措施,保障执行的力度;又应秉持“如我在诉”理念,积极为弱势群体保障其基本生活,体现司法的温度。
本案雁江区法院在腾退过程中积极作为,通过主动上门、多方走访、背靠背磋商的方式,有效防范了信访舆情风险,做到了“事心双解”,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立审执协同”+“法院与工会联动”实质兑现民工群体报酬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13日,乐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刘某等26人与某建筑公司、胡某、谢某、熊某系列案。2025年1月14日,石某等35人向乐至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对某建筑公司、胡某、谢某、熊某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经查明,某建筑公司承包乐至县某商住小区的劳务工程后,将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胡某,胡某根据施工内容将工程拆分转包给谢某、熊某,谢某、熊某分别雇请刘某、石某等61人组成多个班组施工。完工后,因某建筑公司未向胡某支付工程款,故谢某、熊某亦未向刘某、石某等61人兑现劳务费。某建筑公司因刘某等26人所涉诉讼、执行案件,参加招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遂在法院主持下与刘某等26人就所涉案件达成立即履行意见,但石某等35人所涉劳务费未最终结算,亦未经审理确认,故未纳入本次履行范畴。
为“一揽子”解决61名民工权益,降低各方当事人诉累,法院赓即针对案情确定了非诉解纷工作方案。一方面,进一步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由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参照刘某等26人所涉案件裁判规则和结果,组织各方当事人对石某等35人所涉纠纷的实体处理、程序推进进行释法明理,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履行合意,并由某建筑公司按刘某、石某等61人主张标的金额提存相应款项保障后续履行。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下的外部联动,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石某等35人所涉案件由乐至法院委托属地总工会进行调解,最终促成以某建筑公司向胡某提存履行的工程款即时兑付的调解协议,并予司法确认。
乐至县法院于2025年1月21日依法对石某等35人所涉纠纷的调解协议予以审查确认,并依法将提存履行款项向刘某等26人、石某等35人分配发放。至此,刘某、石某等61人的劳务费115万元全部兑现,其中35起纠纷在诉前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件为建设工程领域逾期支付劳动者报酬引发的纠纷,具有涉众、涉稳等特点,不宜机械地就案办案,如何高效、平等保障劳动者权益兑现为关键点。
第一,运用“执行难”综合治理大格局,发挥内部协同与外部联动的合力。本系列案涉及纠纷均源自同一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债务人、基础事实相同,执行部门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及时与立案、审理部门会商,在全面厘清事实和法律关系基础上,立审执多部门统筹推进已进入执行程序和尚未进入诉讼程序两部分案件。并及时与联动部门沟通,促成当事人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并自动履行,提升矛盾纠纷源头实质性化解效能。
第二,深化“枫桥经验”,能动实现类案裁判规则与结果的及时转化。根据已生效类案裁判规则和结果,针对未进入诉讼程序的部分案件,向各方当事人进行程序推进、实体处理等方面的释法明理,并运用类案裁判规则和结果指导调解组织开展工作,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切实减轻各方当事人诉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