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法院:发布五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6-03-16 10:55:31
     

吴霜雪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为进一步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督促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五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此次发布的案例聚焦当前消费领域的热点与痛点,涵盖商品房买卖、预付式消费、食品安全等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清晰指引,为经营者依法经营明确行为规则,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一

四川某鲜销食品有限公司、李某某、甘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未取得授权生产不合格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李某某出资成立四川某鲜销食品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柠檬加工及销售业务。2022年2月,该公司得到某品牌公司授权销售该品牌旗下核桃乳系列产品。同年12月,在未获得生产授权条件下,李某某与公司饮品生产部负责人甘某某共谋自行生产上述品牌核桃乳(240ml×15罐),并以每件31.5元的价格予以销售。后该公司生产的核桃乳被查获。经统计,该公司共计生产核桃乳8万余件,销售7万余件,销售金额220余万元。案发后,李某某、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李某某退出19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川某鲜销食品有限公司及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某、甘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四川某鲜销食品有限公司罚金一百万元;判处李某某、甘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分别判处罚金四十万元、二十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关民族未来、人民福祉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本案的庭审组织了当地工业园区部分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员、员工旁听审判,在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的同时,也对食品从业人员以警示,以司法之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

某房地产公司诉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案——以虚假广告引诱、欺诈消费者应受到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20年1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开始销售,该公司在对外销售时宣传称户型为三室两厅两卫,但在消费者接房后发现实际交付为两室两厅两卫。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经调查核实,该公司销售的此类房型在规划报批、施工图纸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均为两室两厅两卫,主卧衣帽间与阳台间有墙体分隔,而公司制作的沙盘模型及样板间将墙体打通形成三室布局,并在宣传材料显著位置以大号字体标注“三室两厅两卫”,装修参考图展示了打通衣帽间与阳台形成书房的户型布局,仅在版面最下方以极小字号备注装修参考图非交付标准。市场监管局最终认定该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通过宣传资料、沙盘、样板间等方式宣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对消费者购房行为具有实质性影响,其行为符合《广告法》规定的虚假广告情形。市场监管局综合考虑案涉项目房屋销售金额、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等因素,依据《广告法》规定对其处以50万元罚款,处罚幅度并无明显不当,故驳回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房地产交易中,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对户型、房屋结构等核心信息的认知高度依赖房企的宣传。本案裁判警示房地产企业规范宣传行为,如实履行真实告知义务,不得通过“大号字体宣传、小号字体免责”等方式误导消费者。同时,明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房地产广告的监管边界,为查处此类虚假广告行为提供了司法指引,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推动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三

周某诉某车业公司合同纠纷案——汽车经销商未按约补贴贷款利息的构成违约

基本案情:

某车业公司与周某约定,由其为周某代购小型轿车一辆,并口头告知周某缴纳20000元贷款保证金和代办手续费11386元后,可以享受三年0利息的汽车消费贷款政策。经推荐,周某在某融资租赁公司办理了三年的汽车分期贷款,贷款金额56000元,月还款本金1555元及利息342元。某车业公司收取了周某贷款保证金20000元,为其代办贷款手续并出具了情况说明,认可已收到周某贷款保证金20000元,并承诺三年贷款期间的利息由车业公司承担,及配合三年后办理结清手续。此后,周某按约偿还贷款本息,某车业公司仅向周某给付了前33个月的利息。后周某要求某车业公司继续给付剩余3个月的利息1026元和退还保证金20000元,车业公司以公司前任经理已离职及保证金系销售个人收取为由多次推诿,遂引发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虽然某车业公司与周某未签订书面的汽车贷款服务合同,但根据现有证据并结合贷款归还情况来看,能够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约定的义务,某车业公司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车业公司在调解当日给付剩余利息,并在后续4个月内分期退还周某保证金20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为了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和激发汽车消费活力,汽车经销商和金融机构联合推出了汽车消费零息贷款优惠政策,在拉动消费的同时,也存在着误导宣传和捆绑销售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个别汽车经销商一方面收取金融机构支付的金融业务推荐佣金,另一方面又违规向消费者收取综合服务费、金融手续费、咨询服务费等费用。本案也提醒了消费者,在购车时应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若发现商家没有授权文件,违规收取费用,或要求转账给无关的企业或者个人时,消费者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退还。销售商更应规范行业行为,还消费者一个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消费环境,让真正的汽车消费贷款利息补贴红利“飞入寻常百姓家”。

案例四

郑某诉某通信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通信公司未兑现通信套餐内包含的服务,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郑某办理了某通信公司套餐,该套餐包含0元宽带协议,至2026年1月31日到期。2024年3月,通信公司下架停售该套餐,不再支持任何渠道的新开户和转入,但已订购客户还可继续使用。同年7月,郑某通过微信向通信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宽带安装事宜,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复制此前系统上郑某的电子签名将其误办成拆机业务,由于该套餐已下架郑某无法再享受套餐内的0元宽带服务,郑某另办理宽带产生初装费100元,月租39元/月。由此产生纠纷,郑某诉至法院,要求某通信公司恢复原套餐的0元宽带服务,停止对消费者的违法侵害并赔偿损失费98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在办理过程中,考虑到套餐下架、业务不可逆等客观因素,立足消费者权益保护,积极寻求替代性赔偿方案,经过多次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通信公司三年内每月减免郑某现使用的套餐费用2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且未规范履行当面核对、独立签署等程序,导致用户承担了额外的宽带费用,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因通信服务套餐资费不透明、未经同意开通增值业务等纠纷频发,此类纠纷虽金额不大,却直接关乎民生感知与消费信任。尤其是当前各类通信服务套餐日益复杂且更迭频繁,业务办理数字化程度不断提升,通信服务商更应提升服务规范性,构建公平、安全的通信服务消费环境。

案例五

肖某诉某游泳馆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擅自变更核心服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肖某见某游泳馆发布游泳长训提高班广告,经与工作人员微信沟通,约定为其女陈某报读3-5人小班,并指定教练。双方签订《游泳教学培训合约》,约定教练为唐某,课时费45.8元,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肖某支付课程费5545元。后游泳馆未经同意,两次更换教练,致陈某产生抵触情绪,不愿继续培训。肖某要求扣除已上11课时费用后退还余款,游泳馆以合同载有“不退不转让”条款为由拒绝。协商未果,肖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课程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游泳培训等服务质量与特定教练的教学水平、风格密切相关,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依赖性。双方约定指定教练,该条款构成合同重要内容。游泳馆未经消费者同意,两次擅自更换教练,构成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游泳馆返还剩余预付款。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游泳教学培训合约》,游泳馆向肖某返还未消费的课程费5041.2元。

典型意义:

本案对规范预付式消费、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具有典型意义。健身、培训等服务合同具有人身属性,特定提供者(如教练)系履约关键,擅自更换可构成根本违约。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概不退款”等格式条款因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而无效,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规避责任。

编辑:谢梦吟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