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至2024年1月,某金属材料公司向某工程建设项目供应组合中空锚杆材料,该工程由某建筑公司总承包,某建设公司实际施工,原告向工程所在地累计供货十万余元,因多次催要货款未果,原告起诉至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
原告向法院提交的买卖合同中载明买方为某商贸公司,但合同的签字人却是范某。诉讼中,各被告均不认可与原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范某主张其代表某建筑公司履行职务。为查清案件事实,法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追加某建筑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
然而在庭审中,某建筑公司提交劳动仲裁裁决书、工资代发委托书等,证明其与范某无劳动、劳务关系。范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结果,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时间,情况似乎变得更加复杂了。
究竟谁才是真正的付款责任主体?
在建筑行业,像该案原告这样的建筑材料中小供应商在市场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可能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签约流程不够规范,面对建设工程领域多层分包、多方主体的复杂合同财务关系,很容易陷入“维权难、回款慢”的困境。
如果等待范某与建筑公司、建设公司等明确劳动关系后再确定付款责任,那么原告的货款诉求在短时间内将无法实现。为切实保障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快速实质解决案涉纠纷,承办法官积极转变工作思路,坚持不懈做好调解工作,多次向各被告进行释法明理,既讲清法律责任,也兼顾各方实际诉求。
经过反复沟通协调,各方终于厘清了背后的法律关系:某建设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方,范某系其聘请的项目经理,某商贸公司为某建设公司的关联公司,因工程需要,以自身名义向原告采购了建筑材料。
最终,某商贸公司主动协调某建设公司筹措资金,在法院的见证下,当场向原告履行了十万余元货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余正磊 李德惠 李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