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鸽棚意外失火后,业主向防水施工单位和社区索赔28万元被驳回

  
2025-08-27 10:28:41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实习生 杨可欣

小于业主在楼顶搭建的简易鸽棚遭遇意外失火,132只赛鸽在这场火灾中被全部被烧死。事后,该业主将当时正在该小区进行屋顶防水处理施工的某公司及社区居委会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8万元的损失。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楼顶赛鸽棚火灾索赔案,因火灾起火点位于业主自行搭建的简易棚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施工单位或发包方存在过错,依法驳回原告28万元的赔偿请求。

2024年4月9日中午,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某小区16栋1单元楼顶发生火灾。火灾造成该建筑公共区域6层楼梯间及楼顶炮楼墙面部分被烟熏且部分抹灰层脱落,业主倪某搭建的两间简易鸽棚,及棚内132只赛鸽、饲料、鸽具等被烧毁,某公司铺设的防水卷材部分被烧毁。

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作出认定,过火面积54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7.6万余元,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雷击、吸烟、生活用火不慎、楼顶防水施工作业的可能,不能排除起火点处电气线路故障”。

倪某不服消防部门的认定,于2024年年底将在承包小区16栋、17栋屋顶防水处理工程的某建设公司和作为工程发包方的社区居委会起诉至新津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自己的损失28万元。

审理中,倪某表示,事发时只有施工单位工人在楼顶作业,怀疑起火系煤气罐或防水材料引发,且小区物业未尽管理义务,理应担责。由于损失的赛鸽市场价值较高,但实际价值无准确界定标准,按照每只2000元计算,132只的损失共计26.4万元,鸽棚、爱羽扫描器、鸽粮、药品、水桶及鸽槽共计作价1.6万元,合计28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2月,小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与某建设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承包倪某所在小区三期16、17栋屋顶防水处理工程。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明确起火部位位于倪某搭建的简易棚内,且排除了楼顶防水施工作业引发火灾的可能。倪某虽对认定结论提出复核,但上级消防机关予以维持。庭审中,倪某提供的现场目击者证言亦无法推翻消防认定。法院同时还查明,倪某早在2023年4月已签署《放弃书》,自愿放弃政府对屋顶的统一防水处理,社区居委会随后亦多次通过业主群、上门张贴告知等方式提醒其拆除违建鸽棚,但均被倪某置之不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适用一般侵权过错责任原则。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建设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或存在过错;社区居委会作为发包方及基层自治组织,亦不负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新津法院近日依法驳回了倪某全部诉讼请求。

编辑:夏修露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