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兼具货物买卖与安装服务的合同(如“产品供货安装合同”)屡见不鲜。一旦发生纠纷,合同性质应如何认定?是适用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可协议管辖的买卖合同纠纷?这不仅涉及诉讼程序效率,更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与权利保障。近期,成都两级法院审结的一起典型案例,为厘清此类争议提供了明确指引。
2023年6月,成都某家具公司与四川某健康管理公司签订了《产品供货安装合同》,约定成都某家具公司向四川某健康管理公司供应并安装199套空调,合同金额合计398 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四川某健康管理公司仅支付首期款项,剩余款项未按约支付。2024年,成都某家具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四川某健康管理公司诉至其住所地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设备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法院受理后认为,案涉合同涉及机电工程安装,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为专属管辖,故将本案移送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处理。
都江堰市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案涉合同的主要内容,其是以空调买卖为主,安装系附随义务,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双方协议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法院移送管辖不当。经与移送法院协商无果后,都江堰法院遂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成都中院审查后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便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因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案涉《产品供货安装合同》约定由四川某健康管理公司向成都某家具公司购买199 套设备,成都某家具公司负责供货、安装、售后服务等,双方还约定产品名称、型号、数量、价格、金额、产品质量要求以及交货地点等。供货系成都某家具公司的主要义务,安装及售后服务均属附随义务。因成都某家具公司认为其履行义务后对方未完全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导致本案纠纷发生,从起诉证据看,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案涉《产品供货安装合同》约定: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成都某家具公司在其住所地起诉,该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移送都江堰法院处理不当。最终,成都中院裁定本案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即移送法院审理此案。
法官说法
在商业交易中,涉及货物供应与安装的合同屡见不鲜,而此类合同一旦发生纠纷,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含安装的买卖合同纠纷在合同内容和履行上具有相似性,极易产生混淆,如何准确界定合同性质以确定管辖法院,往往成为争议焦点。为此,基于此案成都中院总结了以下几点供大家参考:
一、合同性质认定的关键标尺:合同主要义务。区分含安装工程的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关键,在于合同主义务的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在于“建造”或“安装与建筑物不可分割的设施”,如主体结构、基础、装修等,结果通常是形成新的不动产或对现有不动产进行实质性改变。含安装工程的合同核心是多设备的安装、调试、集成。虽然安装最终附着于不动产,但其本身的价值和功能主要在于设备及其运行,而非不动产的建造或改造。如本案中合同主要内容为空调设备买卖,安装及售后服务仅为确保买卖目的实现的附随义务。安装行为属后期加装,未改变建筑物主体结构,亦非与建筑物不可分割的功能性设施建设,因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其本质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各种区分因素的综合判断:个案情况分析。区分含安装工程的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需要回到个案进行具体甄别。第一,工程项目的整体性质:该安装项目是独立的设备安装合同,还是某个大型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一个分包环节。如果安装是服务于一个整体建筑物/构筑物的建造且合同是总包或分包合同的一部分,则倾向认定为建工纠纷。如果合同是独立的,仅为在现有厂房或设施内安装一套生产设备、系统等,则倾向认定为其他合同类纠纷;第二,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侧重土建施工(地基、结构、砌筑、装修)为建工类纠纷。侧重设备供应、安装、调试、培训、维保,施工量小且主要为配合安装工作的为其他合同类纠纷。另外,签订合同的名称也具有参考价值,如《工程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等,但名称并一定准确,还需看实质内容; 第三,是否需要特定的施工资质。建工纠纷承包人通常需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涉安装工程的合同纠纷,如果安装活动专业性不强,主要依赖设备本身的技术,法律未强制要求特定资质(除非涉及特种行业),则更倾向认定为其他类合同。
总而言之,区分含安装工程的合同与建工类合同,需以合同内容和主要合同义务为核心,结合工程关联性、资质要求及标的物特性综合判断。若安装工程构成建设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并涉及不动产附合、系统施工管理,则属于建工纠纷;若以独立设备安装或技术服务为核心,且不涉及建设工程特征,则可能归入承揽合同或买卖合同范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通过“合同目的—履行方式—工程关联性”的递进式分析,最终确定纠纷性质及法律适用。
都江堰法院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