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盛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唐万贵
近日,攀枝花16人因非法采挖、买卖野生兰草获刑。这些人中有村民将其视为“靠山吃山”的营生,也有爱好者因“喜爱”而购买,即便在野生兰科植物(除兔耳兰外)被纳入国家重点保护名录后仍未停手。法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16人判处刑罚,此案彰显了法律对野生植物保护的决心,也警示着生态保护不容侥幸。
兰草之雅竟成涉罪之源
梅兰竹菊并称“四君子”,兰草以素净雅致的风姿,自古便是文人笔下的“常客”,“兰生幽谷无人识,客种东轩遗我香”的诗句,寄托着人们对高洁品格的向往。可谁能想到,这份“雅致”竟让16人站上了被告席?
被告人沙某才、沙某军等16人,有的是同村村民,有的是兰草爱好者,却因野生兰草一同面临法律的审判。他们中,有人将采挖售卖野生兰草视为“靠山吃山”的营生,有人把购买养护当作“因爱结缘”的雅事,却在不经意间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从“寻常买卖”到“明知故犯”
2017年起,沙某才便开始从盐边县红宝苗族彝族乡谜塘村山上采挖野生兰草,通过微信朋友圈、快手等平台售卖;沙某军、安某兵等村民也陆续加入,采挖兰草后相互交易。彼时,他们眼中这只是贴补家用或寄托爱好的小事。
转折发生在2021年9月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发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明确除兔耳兰外,所有野生兰科植物均被纳入国家一级或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名录更新后,沙某才等人明知野生兰草已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却并未停手。
2021年9月至2023年7月间,沙某才非法采挖野生莲瓣兰、莎叶兰150株,收购109株,转手卖出220株,获利67815元;沙某军、安某兵等村民各自采挖、售卖数十株,获利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杨某华、罗某荣等11名爱好者则从沙某才等人手中购买15至41株不等。
其行为本身重于“初衷”
庭审现场,16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被问及违法所得去向,采挖售卖者的回答多是“家庭开支”“娃儿生活费”;购买的爱好者们则称“就是喜欢,买来精心养着,没毁坏”。
但主审法官明确释法:“保护野生植物,不看是否毁坏,也不能凭个人喜好随意采挖。这些野生植物是国家生态资源的一部分,关乎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若人人‘靠山挖山’,终将挖空山、断生态链,最终遭殃的是我们自己和子孙后代!”
法院审理认为,16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明知野生兰草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未经许可非法采挖、销售、购买,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惩戒之外更具有警示意义
最终,法院依据犯罪事实和情节作出判决:
沙某才、沙某军等1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缓刑二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追缴沙某才等6人违法所得共计89604元,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野生莎叶兰1646株、野生莲瓣兰1913株,予以没收。
此外,据记者了解,对于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兰草,交由专业林草机构予以移植保护。7月9日,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该案涉及的3559株野生兰草已种回了山上。
兰草风姿清雅,却非私产可随意采撷,取之当循法理、守规矩;生态价值无量,更容不得轻慢对待,护之需怀敬畏、讲方法。守护野生植物,实则是守护人类共有的生存家园——“四君子”之兰的风骨,从来不只在素净雅致的表象,更在那份对自然的敬畏、对规则的尊崇之中。
延伸阅读:法条链接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年9月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新版名录中,除兔耳兰外的所有野生兰属植物均被列入国家一级或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的,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数量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升档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