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起诉“恋爱合约”公司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2025-07-10 17:19:21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谈恋爱吗?一起赚钱的那种。”近年来,一种名为“恋爱合约”的商业行为在网络上流行,频繁出现在社交媒介的宣传推广中。其宣传内容基本一致:签约人交几百元费用,得到一份约定——签约人和心上人自合约生效之日起若干年内结婚,可凭此约领取丰厚的回报。然而,一些“尝鲜”的消费者在申请理赔时却发现联系不上商家,或者商家拒绝理赔。“恋爱合约”有何风险?已购买的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对一起因“恋爱合约”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作出调解,被告某公司向原告陈某、刘某这对年轻小夫妻退还服务费520元,并赔偿损失4000元。

2021年8月17日,来自广东的小情侣陈某和女友刘某花520元服务费与成都相思树公司签订一份《丘比特恋爱合约服务协议》(简称“恋爱合约”)。协议约定,若两人在合约生效后2至5年内领取结婚证,可从“一万零一元礼金、一万零一朵玫瑰、价值一万元钻戒或价值一万元旅拍”中任选一项作为奖励。

2023年10月30日,陈某和刘某正式登记结婚,符合“恋爱合约”中约定的兑换条件。然而,自2024年2月起,陈某和刘某多次找到成都相思树公司,要求其兑现签约时的承诺,均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拒绝。

今年4月,陈某、刘某将成都相思树公司起诉至龙泉驿区法院,要求支付10422.71元及逾期违约金421.71元。

法院审查认为,该“恋爱合约”并不具备实际服务性质,属于以情感为噱头进行商业炒作的行为,存在将人际关系物化、明码标价的倾向,容易引发道德风险,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庭审中,被告成都相思树公司表示愿意调解。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退还原告服务费520元,并赔偿损失4000元。调解成功后,被告已当庭履行全部支付义务。

法官评析:“恋爱合约”有违婚姻自由制度有悖公序良俗

“恋爱”是两个人互相爱慕行为的表现,是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最强烈、最稳定、最专一的感情。故“恋爱”系人的一种感情,是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关系,不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为保险标的之范畴。

类似于“恋爱保险”“恋爱合约”该种对投保人与心上人的恋爱时间和办理结婚登记时间作出限制,承保一种投机风险,有违我国婚姻自由的制度,也有悖于公序良俗。有关部门早已明确规定,无实质内容意义、存在炒作或噱头性的保险产品是禁止开发的。

律师点评:射幸合同风险大不建议购买

与恋爱保险相比,“恋爱合约”有何风险?公司被吊销执照、无法联系商家,购买了“恋爱合约”的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有律师表示,从《民法典》关于一般合同的规定来看,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恋爱合约”都是有效的。但“恋爱合约”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买方可能获得的是远远大于其所支付的购买价的收益,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推出“恋爱合约”产品的大多是小微企业,这类企业生命周期短、破产概率高。而“恋爱合约”兑现期限往往较长,卖方一旦圈钱成功或经营困难,则可能提前“跑路”,因而不建议购买。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