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年过六旬的劳动者闫某某遭遇四级工伤,却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维权之路一度受阻。近日,崇州法院受理此案后,充分发挥调解优势,组织双方历经三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成功促成当事企业分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高效化解了这起涉及超龄劳动者重大权益保障的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基本案情
2019年,闫某某入职成都某建材有限公司,从事打包、操作搅拌机等工作。2024年3月,闫某某在清洗搅拌机时,搅拌机不慎被他人打开,导致其严重受伤。此次事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伤残程度为四级。闫某某入职以来,该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闫某某仅自行购买了农村养老保险。2025年1月,闫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四级工伤待遇,但因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闫某某遂向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纷过程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崇州法院调解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首次调解因对安装辅助机械费用的具体金额存在较大分歧而未能成功。开庭前,调解员再次询问双方意愿,虽均表示同意调解,但就辅助机械费问题仍未达成一致,二次调解依然无果。2025年5月案件庭审期间,双方在法官引导下再次表达了调解意愿。庭审结束后,调解员趁热打铁,立即组织双方在法院调解室进行面对面沟通。经过反复释法明理和耐心劝导,最终促成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公司分三次向闫某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待公司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告终结,纠纷得到一次性解决。
法官说法
此案的成功调解,是人民法院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生动实践。一方面,遭受重大工伤的劳动者及时获得赔偿,有效缓解了因伤残带来的巨大经济压力,切实保障了其后续治疗和基本生活所需,维护了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公司以相对少的资金支出,化解劳动争议,避免陷入漫长的诉讼流程产生更多人力、财力消耗,实现了劳动者权益保障与企业经营发展的有效平衡。
法官提示
保障劳动者尤其是超龄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认定及后续赔偿处理存在一定复杂性。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不懈努力最终促成双方和解,既依法保障了劳动者的核心权益,也考量了企业的实际履行能力。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更是分散用工风险、保障企业稳健经营的关键举措。对于超龄劳动者,其因工受伤的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应通过合法途径积极主张。同时,也鼓励劳资双方在发生争议时,优先考虑通过协商、调解等柔性方式化解矛盾,以更低成本、更高效率实现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