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投保人谢某通过银行账户自动扣费方式连续投保三年,之后因病住院治疗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告知该产品已停售,保险公司以此前已发送短信通知为由拒赔,谢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结该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谢某损失8396元。
2019年1月31日,谢某投保某保险公司“医保康医疗保险”产品,勾选“自动续保”并授权银行扣缴保费。此后至2021年,某保险公司均通过谢某银行账户自动扣费方式续保。2021年1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7号)。根据通知要求,某保险公司决定于2021年5月1日起停止销售案涉“医保康医疗保险”产品。
2023年9月,谢某因患“微浸润性腺癌”住院治疗,个人支付医疗费16790.93元。谢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某保险公司以“该产品已于2021年5月1日停售”且已向谢某发送短信通知为由拒赔。谢某遂起诉某保险公司,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四川自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险产品已连续投保三年,在连续投保中,基于自动续保并自动扣费的合同约定,双方已形成较为稳定的交易习惯,投保人对于续保已经产生合理信赖。就将对合同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如产品停售等,保险公司应采取明确、有效方式进行通知,仅以短信通知方式不足以证明某保险公司有效履行了通知义务。某保险公司未明确有效告知投保人关于产品停售的信息,损害了投保人的合理信赖利益,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考虑到案涉产品已于2021年停售,谢某于此后均未及时查看合同是否续保以及保费续缴扣划情况,亦存在一定过错,故酌定某保险公司赔偿谢某损失8396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某保险公司已履行支付义务。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基于连续投保保险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对于将对履行合同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合理有效的方式履行点对点通知义务。若保险公司未能明确、有效通知投保人,导致投保人信赖利益损失,保险公司应当为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本案系缔约过失责任在保险纠纷中具体应用的典型案例,对规范人身保险产品及保险市场、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具有示范意义,为同类型案例提供裁判思路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