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股东“隐身”逃债?法院刺破公司面纱硬核追款!

  
2025-06-12 10:13:35
     

包苗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6月12日,记者从邻水县法院获悉,丁某在某科技公司持股期间以个人名义收取了某科技公司所有的转让款,存在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的情况。现申请人申请追加丁某、王某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四川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7日,注册资本300万元。投资人为丁某、王某,出资金额分别为147万元、153万元。后公司股东经历数次变更。

某单向器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某科技公司应向某单向器公司支付货款421037.33元及利息。

某单向器公司向邻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某科技公司名下除一处尚不具备处理条件的土地使用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投资人王某、丁某系夫妻关系。

某单向器公司以投资人财务与公司财产混同为由,申请追加公司原股东丁某、王某为被执行人。

经查,某单向器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买卖交易期间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18日,该期间某科技公司一直仅有丁某、王某两位股东,而丁某、王某系夫妻,某科技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丁某、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股权应归双方共同共有。

某科技公司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故,某科技公司实际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丁某在某科技公司持股期间以个人名义收取了某科技公司所有的转让款,存在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的情况。现申请人申请追加丁某、王某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该案是邻水县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依法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破解企业执行难困境的典型案例。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相当一部分公司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执行难以成为执行常态。法院穷尽各类财产调查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的,强制执行程序通常会走入僵局,导致债权人耗费精力和财力拿到胜诉判决,却拿不到执行款的尴尬境地。面对这种“僵尸企业”“老赖公司”,通过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成为破解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僵局的途径之一。本案被执行人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执行理念,通过追加出现财产混同的原始股东为被执行人,切实保障债权人的胜诉权益,有效破解企业执行难题。

编辑:夏修露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