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针对近年来矛盾纠纷频发且愈演愈烈的预付式消费纠纷,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
近日,达州市通川区法院适用该司法解释成功化解一起因健身房私教课程退费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该案系新规施行以来,通川区法院的首例预付式消费案件,对于同类型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2024年,唐某与某健身房签订《PT课程合约》私教课程书面合同,以每节课折后220元的价格购买了70节课,共支付了15400元。唐某上了29节课后,由于工作原因调至外地,无法继续上课,遂要求某健身房退还剩余课时费,某健身房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退款,即使退款也应按照原价320元/节的价格收取30%的手续费,且需年后才能办理。唐某多次沟通退费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课时费。经多轮协商,承办法官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健身房退还唐某课时费4284元,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预付式消费在教育、美容、健身、餐饮等服务行业广泛使用。这种消费模式在给消费者带来便捷、促进消费的同时,背后也蕴藏较大风险,带来大量消费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预付式消费本质上是合同关系,合同成立生效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存在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理由时,一方可以行使解除权,要求退还预付款。
(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