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原来有这么多学问!

  
2025-04-18 10:23:01
     

乔梦珂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民间金融活动,因其灵活性与非正式性,容易引发诸多法律问题。4月18日,记者从广安市前锋区法院获悉,前锋区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小王与小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小李在借款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小王主张小李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小李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据介绍,2023年4月13日,小王与小李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小王向小李出借资金200万元,借款年利率13%,借款期限自2023年4月30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要求小李在借款期限内分4次偿还小王全部借款,如果小李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偿还小王相应借款金额的,小李应当支付小王违约金10万元。

合同签订后,小王仅向小李出借资金100万元。此后,因小李未按时偿还借款,小王将其诉至前锋区法院,要求小李偿还本金100万元,并支付10万元违约金。

诉讼中,小李反诉小王,称小王未按照合同约定出借全部借款,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小王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前锋区法院认为,小王与小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小李在借款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小王主张小李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小李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根据借款合同对违约金的标准来看,双方约定违约金为10万元,该金额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也低于双方合同约定的年利率,故小王主张小李支付违约金10万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之规定,借款合同中虽然约定借款数额是200万元,但是约定时合同并未成立,而是在小王向小李提供100万元借款时合同成立,小李未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向小王提出异议,则应视为其认可借款数额为100万元。故小李主张小王违约而承担违约金10万元的反诉请求不成立。

前锋区法院锋锋说法:民间借贷纠纷在当下社会经济生活中层出不穷,成为影响金融秩序与人际关系的重要因素。在诉讼中,常因借条信息不全、现金交付缺记录、转账备注不明等陷入困境。更为棘手的是,此类纠纷常与诈骗、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交织。提醒大家,需谨慎进行民间借贷,在借贷时要规范操作、留存证据,才能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