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丽萍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为图用工便利、缩减经营成本,企业与员工私下签订协议,约定将社保费用随工资发放,由员工自行缴纳社保,看似双方自愿达成合意,实则触碰法律红线。5月20日,记者从广安市前锋区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驳回企业要求员工返还社保费用的诉讼请求。
广安市某公司职工张某入职后从事锅炉工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当日,张某按公司要求签署申请书,称其已在别处参保,申请企业将社保费用直接随工资发放。随后,双方签订《员工自愿自缴社保协议书》,约定工资内含社保相关费用,员工自愿放弃单位代缴社保,相关风险自行承担,若企业因此遭受损失,可向员工追偿。
之后,社保监管部门责令该公司依法补缴社保费用。企业补缴完毕后,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法院,主张工资明细均有员工签字确认,已足额发放社保补贴,要求张某返还相应社保费用。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企业拿出工资表、自愿协议等证据,辩称相关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愿,员工签字确认后理应恪守承诺。张某则当庭道出实情,称当初迫于就业压力才无奈签字,入职后从未收到过所谓社保补贴,多年来一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费缴纳社保,被企业起诉追偿倍感委屈。
承办法官细致梳理全案证据,逐一核查工资流水、员工证言等材料,很快发现案件关键疑点。
经核实,该公司存在两套工资表,用于签字备案的工资表虚设“社保补贴”名目,多名已达退休年龄、本无需缴纳社保的员工,工资表上也均标注社保补贴字样。所谓补贴并未实际发放至员工手中,工资表真实性无法采信。
法官向双方释明: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法定强制性义务。劳动法早已作出明确规定,不得通过私下约定、口头协议、书面免责协议等方式随意免除。即便劳动者自愿签字确认放弃社保代缴,该协议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企业无法以此规避自身用工责任。
结合查实的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依据,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该公司并未实际向员工发放社保补贴,其要求员工返还社保费用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