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对一起妨碍案件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惩戒措施,发出青羊法院今年首份司法惩戒决定书,有力维护司法权威。
2025年3月25日,邹某在成都市青羊法院(2024)川0105执10389号执行案件中,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且私自撕毁封条,严重妨碍司法工作的有序开展,损害司法权威。查明事实后,法院司法警察大队迅速立案并控制邹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款,司法警察大队依法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于当日下午4点向邹某发出拘留决定书,并在当天完成送拘。
法律尊严不容亵渎,执法权威不容践踏。惩戒,是为了更好保障法院司法活动正常进行,及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力彰显社会公平正义。诚信是立身之本,守法是公民义务。对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载明义务的被执行人,要及时履行,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不要侥幸采取任何方式消极、逃避、妨碍、抗拒执行,以免付出信用受损、经济受罚、人身自由受限等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