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保健品 小心掉坑里

  
2025-03-26 15:09:19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近日,简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经营者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吕某系简阳某电子产品经营部的经营者,胡某因保健和调理身体需要,在吕某对其产品功能进行宣讲、推介后,胡某于2018年至2022年期间陆续在吕某处购买了美容美体波动仪、床垫、随氢杯、智能颈部按摩仪、坐垫、医用冷敷贴、按摩啫喱等产品,共计花费25,870元。2021年7月,胡某按照吕某开具的“三伏冬病夏调申请表”和手写的穴位“治疗方案”,在吕某的经营部和家中做相应“治疗”,导致胡某腹部及后背均被烫伤,但吕某坚称是身体排出体内毒素、身体好转的反应,否认烫伤事实,并鼓励胡某继续按照其“方案”进行治疗。2022年4月16日,胡某又一次被吕某推荐买的产品烫伤,于是前往简阳市人民医院就医,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书载明腹壁二度烫伤,就医期间花费医药费373.93元。2022年末,吕某的经营部被消费者以涉嫌虚假宣传举报至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于2023年2月24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简阳某电子产品经营部对商品功能做虚假宣传的行为成立”, 并对吕某的经营部罚款10万元。2023年1月9日,简阳某电子产品经营部注销营业执照。后胡某诉至法院,要求吕某赔偿三倍购物款。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吕某一次性支付胡某货物退款及赔偿款共计65,000元。“人无信不以立,业无信不信,国无信则衰”,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吕某作为某电子产品经营部的经营者,理应诚信经营,获取合法的利益,但吕某故意对其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直接侵害了胡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损害了胡某的个人利益,也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本案的审理对于构建公平、诚信、法治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编辑:谢梦吟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