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婷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我就只喝了一点儿!”
“我根本就没醉!”
“凭什么判我有罪……”
曾因酒驾受罚却不思悔改,心存侥幸,终成 “醉驾专业户”,法律底线岂容再三践踏。3月25日,记者从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孔某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孔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1月31日20时左右,被告人孔某某在老家与亲人聚餐饮酒后,在明知其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的情况下,仍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前往华蓥市城区。
当日20时46分许,被告人孔某某驾车行驶至高速公路某收费站内广场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孔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
同时查明,被告人孔某某曾因醉后驾车犯危险驾驶罪,被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考虑被告人孔某某曾因醉酒驾车受过刑事处罚的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具有的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孔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息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