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拘留!

  
2025-03-20 18:05:25
     

汪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缓刑期间多次不假外出,3月20日,记者从岳池县公安局获悉,岳池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及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依法对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介绍,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4年3月1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缓刑期间,王某某本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但其自2024年11月起多次不假外出至其他区县,且未按规定报告个人情况,恶意逃避监督管理。

经社区矫正机关多次教育警示后,王某某仍拒不改正,严重违反社区矫正法及监管规定。

2025年3月18日,岳池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及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依法对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若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继续违反监管规定,岳池县社区矫正局可依法提请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律警示

缓刑≠自由:缓刑是附条件的刑罚暂缓执行,社区矫正对象需严格遵守报告、外出审批等规定,违规行为将触发训诫、警告甚至收监。

监管手段升级:当前社区矫正机构已通过大数据技术(如交通购票、住宿登记等)实时监控矫正对象行踪,违规行为难逃追查,珍惜改过机会:缓刑考验期内积极改造可免于监禁,但漠视法律者将面临“撤销缓刑+原判刑罚执行”的双重后果。

岳池公安提醒:

法律底线不容挑战,缓刑考验是对悔罪态度的检验。唯有遵规守法,方能重获真正自由;若以身试法,终将自食其果!

 

编辑:张晓雨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