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航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 文/图
3月13日,记者从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邓某发、刘某虎两名因“吸毒成瘾未戒除”的驾驶人依法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公告其驾驶证作废。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72号令)第七十九条第六款,机动车驾驶人若存在“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情形,公安机关将依法注销其驾驶证。
广安交警部门表示,涉毒人员因身体和精神状态受毒品影响,驾驶机动车将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此次注销行动是对法律规定的严格执行,也是对“毒驾”隐患的源头治理。目前,相关驾驶证证件虽未收回,但已通过公告形式明确其作废效力,驾驶人若违规驾车将面临法律严惩。
法律延伸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确,除涉毒情形外,驾驶人若存在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身体条件不达标、超期未换证等11类情形,驾驶证也将被注销。
广安交警部门提醒,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人需重新通过法规考试或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方可申请恢复资格(符合特定条件者),且须确保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或事故记录。
广安公安交警将持续强化对“毒驾”“病驾”等高风险驾驶行为的排查整治,通过多部门数据联动、动态监测等手段,实现隐患驾驶人“精准锁定、及时管控”。警方呼吁公众自觉抵制毒品,主动配合交通安全管理,共同维护道路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