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梅·利剑 | 撕毁法院调查笔录  一机构工作人员被罚款一万元

  
2025-03-07 12:17:41
     

王淅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近日,自贡市自流井法院依法对拒不协助法院调查的某机构1名工作人员进行传唤并对其处以罚款。

自贡某装饰公司申请执行都江堰市某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自贡市自流井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024年底,申请执行人向自流井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称,都江堰市某机构已处置都江堰市某投资公司办公楼及相关土地,并负责登记该公司的债权债务。

自流井法院为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当即派执行干警前往都江堰市某机构进行调查。法院执行干警到达该机构并说明来意后,该机构工作人员胡某介绍了相关情况,执行干警根据胡某的陈述制作了调查笔录,并将笔录交由胡某签字确认,此时,胡某却将笔录退给执行干警,并拒绝签字。执行干警耐心告知其作为协助单位工作人员有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义务以及拒不配合法院调查将承担法律后果。执行干警解释过程中胡某突然抢夺并撕扯调查笔录,甚至对撕扯到手的笔录纸进行进一步撕毁。执行干警立即对其进行训诫,却言语抵触和挑衅,相关调查工作未能完成。

为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司法权威,自流井法院传唤了该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胡某,严肃指出胡某的行为所存在的危害性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依法作出对主要责任人胡某罚款1万元的决定。最终,胡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配合法院完成调查工作并主动缴纳了罚款,为自己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法官提醒:执行工作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配合法院调查取证工作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切勿因一时糊涂或侥幸心理,挑战司法权威,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编辑:谢梦吟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