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配偶工作性质辞退员工?法院说违法

  
2025-03-06 17:32:48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你老婆在竞争公司工作,你得辞职。”不可能离婚,配偶也不会换工作,张某因此丢掉了工作。由于不服这样的结果,张某将用人单位告上了法庭。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因员工配偶任职问题而解除劳动合同,系不当行使用工管理权,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经查,张某在某房产中介公司任职,其配偶在某新房售楼部工作。由于双方公司不是合作关系,房产中介公司认为,张某配偶的公司与其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该情形属于公司管理规范中规定的“利益关系禁止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渠道联动等岗位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同城任职经纪业务非合作方或管辖范围内任职经纪业务合作方等。若存在禁止情形,员工应主动真实申报,将给予30个工作日的整改期,整改为无禁止情形利益关系。为防止不正当利益输送,公司多次与张某沟通,要求张某自行整改,整改方式不做要求。可是张某表示其不可能离婚,其配偶从事房产中介行业十几年,即使换工作也会与张某存在冲突,无法完成整改。

由于双方协商无果,房产中介公司以张某违反公司管理规范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不服,遂提起诉讼。

法官通过仔细查阅资料、审查相关证据发现,张某于2016年入职房产中介公司,而该公司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所适用的管理规范于2021年5月起才施行,在此之前并未禁止员工配偶在非合作方从事经纪业务,故该管理规范的施行必然会影响包括张某在内的员工的切身利益,且房产中介公司制定、施行该管理规范并未通过民主协商程序依法制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即使按照该管理规范的规定,张某属于“配偶/直系亲属利益关系禁止情形”,为避免利益输送的风险,房产中介公司应当积极采取更合理的方式避免风险,但房产中介公司既没有主动调整张某的工作区域,也没有为张某提供其他合适的岗位,仅要求张某自行整改。在此种情形下,其他整改方式可能影响张某的婚姻家庭生活或者其配偶的就业选择权,不具有合理性且超越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的范畴。

因此,法院认为房产中介公司行使用工管理权不合理,侵害张某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房产中介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遂判决房产中介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