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怠慢清算义务 责任谁来负?

  
2025-02-19 12:31:17
     

李柳 李肖晓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被法院执行之后又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这家公司股东却又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合法权益被侵害该怎么办?日前,这家债权人公司将股东诉至了蒲江县人民法院。

A租赁公司与B建筑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B建筑公司需向A租赁公司支付租金18.58万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判决生效后,B建筑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经法院强制执行,A租赁公司的债权仍未得到完全清偿。

后来,B建筑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由于其股东周某及邓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B建筑公司一直未开启清算程序,此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债权人A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A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周某、邓某对B建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蒲江法院依法审理后查明了B建筑公司的设立登记情况,确认周某和邓某为公司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周某和邓某作为B建筑公司的股东,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了债权人A租赁公司的债权受到损失。因此,蒲江法院判决周某和邓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那么,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救济途径有哪些?承办法官表示,如果股东存在滥用法人地位等情形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债权人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诉讼,一是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案由起诉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抽逃出资以及资产与公司混同等的股东,要求该类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补充清偿;二是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当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权人全部债权时,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在抽逃出资或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