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隐瞒已婚事实和别人结婚 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2025-02-11 10:34:45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成都龙泉驿一女子杨某在未离婚的情况下,经人介绍认识了寇某,随后与寇某办理结婚手续,在法律上形成了“一妻二夫”。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姻无效纠纷案,依法判决原告寇某和被告杨某的婚姻无效。

2009年,寇某与杨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当年11月2日,二人在邛崃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生活了几个月后,杨某就离寇某而去,再也没有回到寇某身边。杨某这一去就是十多年,期间,寇某多次找杨某沟通均无果。2024年8月,寇某向龙泉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中,寇某表示自己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到龙泉驿民政部门查询过,发现杨某在与自己结婚登记前,与刘某于2009年2月23日在龙泉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当法官询问寇某其与杨某结婚时是否已经离婚,寇某表示自己不确定杨某之前的婚姻关系是否终止。根据原告庭审中陈述的情况,该案承办法官庭后立即前往龙泉驿区民政局档案室进行核实。2024年12月2日,龙泉驿区档案馆向法院出具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载明,被告杨某与案外人刘某于2009年2月23日在龙泉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0年2月2日登记离婚。

承办法官向寇某进行了法律释明后,原告寇某变更了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被告的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原告寇某与被告杨某于2009年11月2日结婚之前,已于2009年2月23日与案外人刘某登记结婚,且该婚姻关系直至2010年2月2日才解除,即被告杨某与原告寇某结婚时,其与案外人刘某的婚姻关系尚在存续期间。婚姻的合法性应建立在双方均无配偶且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的基础之上,杨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再次登记结婚,构成重婚,使得其与原告寇某的婚姻关系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经过审理,龙泉驿法院近日依法判决寇某和杨某的婚姻无效。

编辑:夏修露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