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陪护人员可否免博物馆门票?法院这样判

  
2025-02-08 17:00:29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郝飞

近日,温江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案,判决某博物馆分公司退还陪护人员门票并支付必要的损失。

夏某患精神、听力残疾,残疾等级二级,周某某患肢体残疾,残疾等级二级。二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随行陪护人员邱某、吴某某一道前往成都市某博物馆,要求免费进入博物馆参观,但工作人员要求其陪护人员购买门票后方可进入。四人与工作人员协商未果后购买两张门票进入博物馆参观。后夏某等四人向温江区法院起诉要求博物馆退还门票并承担交通费、误工费。

温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残疾人员取得残疾人证后, 依法享受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因为夏某、周某某均为二级残疾人,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度残疾人,某博物馆应当允许夏、周二人免费进入博物馆参观游览。随行的两名陪护人员依法亦应当免费进入。但某博物馆拒绝两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参观游览,侵犯了残疾人和其随行陪护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最后判决某博物馆退还门票120元,并对四人因本次诉讼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宣判后,某博物馆上诉,成都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国家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残疾人员可以免费参观公园、动物园、美术馆、体育馆、博物馆等场所。对盲人和重度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参观上述场所。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